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就‘立法会十题:地契条款及规划许可附带条件的执行’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地产发展商在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及政府当局提出发展申请时,均会提出一些发展内容或措施,以改善环境、疏导行人、纾缓交通和带来其他对社区额外的益处等,从而增加发展申请的规划优点,希望获得城规会及有关当局在审批时较有利的考虑。当有关发展申请获得批准后,这些内容及措施会纳入土地契约(“地契”)条款及规划许可附带条件,由有关地产发展商执行。关于该等地契条款及规划许可附带条件的执行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地产发展商在其发展项目竣工入伙后,仍没有履行有关地契条款或落实规划许可附带条件的规定的现有个案总数、涉及的地点、未履行的条款和规定及所涉的发展商,以及延误的原因;及

(二) 当局会否考虑修改政策,不将政府当局不能强制地产发展商遵从和执行的条款纳入有关的地契条款或规划许可附带条件,以免城规会可能被误导;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首先,我想指出发展商在其发展项目竣工入伙后,仍没有履行地契条款内城规会订下的规划许可附带条件并不一定表示发展商有所延误。这些情况有可能是一些先决条件并未达到或配合兴建这些设施的工程尚未开展。

我就问题两部分的回复如下:

(一) 根据纪录,有两个发展项目在完工入伙后仍没有履行地契条款内城规会订下的规划许可附带条件的部分要求,有关资料详载于附件

(二) 在批给规划许可时,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是按城市规划条例第16(5)条所赋予的权力,加入附带条件。而在决定是否就规划许可加入附带条件时,城规会会考虑下列三项基本原则:

(i)  符合规划目的;

(ii) 与发展有适当及合理的关连;及

(iii)合理。

  若城规会认为某些附带条件是不能落实执行的话,亦不会在批给规划许可时加入该项附带条件。地政总署的一般原则是只会把可予执行的条件纳入土地契约。

  现时,在市区执行规划管制一般是有赖土地契约及建筑物条例而进行。若有关发展涉及更改地契或新的地契,则当局会将规划许可附带条件纳入地契条款,规定发展商落实执行该等条件。此外,在审核建筑图则时,若有关发展未能符合规划许可附带条件对有关地盘订明的规定,当局亦可按建筑物条例第16(1)(d)条拒绝批准该建筑图则。

  由于现时的做法行之有效,我们认为并无需要修改。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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