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就‘立法会三题:胡忠大厦的土地契约’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湾仔胡忠大厦的土地契约(“地契”)规定该大厦发展商(“大厦发展商”)须兴建两条行人天桥,以连接该大厦与合和中心及私人地段IL7781(“该地段”),而连接该地段的行人天桥(“大厦天桥”)须在政府将该地段移交大厦发展商后的12个月内完成,而胡忠大厦规划许可的附带条件亦包括上述规定。据悉,与该发展商有关的集团一直以来拥有该地段的业权。然而,自胡忠大厦于1992年落成及入伙以来,大厦天桥仍未落实。地政总署最近就此作出解释,指在1990年草拟胡忠大厦地契时,亦同时处理与发展商有关的集团在湾仔拟建大型酒店计划所提交的换地申请,根据当时的建议,有关集团会将该地段归还政府,并再从政府接收该地段以兴建大厦天桥,但该换地建议至今仍未落实。地政总署继而指出,为了落实大厦天桥计划,该署在处理日后的换地申请时,会首先要求大厦发展商修改胡忠大厦及该地段的地契,以承诺在一指定时间内完成兴建大厦天桥。关于该发展商遵从地契条款及规划许可的附带条件,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在批出胡忠大厦发展计划时,有否因大厦发展商提出兴建上述两条天桥以纾缓交通挤塞情况而批出额外的地积比率、可兴建楼面面积或其他优惠条件;若有,优惠的详情为何;

(二)有否评估胡忠大厦的现行地契有否存在漏洞,以致当局欠缺法律理据要求大厦发展商兴建大厦天桥及无法执行有关的地契条款;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三)是否自1992年至今根本无须交收该地段亦可兴建大厦天桥;

(四)至今未能落实上述大型酒店计划有否引致大厦天桥落成无期;

(五)鉴于胡忠大厦和有关酒店计划是两个独立的发展项目,胡忠大厦的地契亦没有涉及有关酒店计划,当局将大厦天桥的兴建与有关酒店计划挂勾的法律理据;及

(六)当局在大厦发展商未完全履行该大厦的地契条款及落实有关的规划许可附带条件的情况下仍就胡忠大厦发出入伙纸和满意纸的原因;当中是否包括有政府部门失职,以及当局日后就执行有关的地契条款和附带条件有何跟进行动及补救措施;

答复:

主席女士:

  首先,让我就个案的背景简介如下︰

(甲)当局以两份换地协议的形式批出胡忠大厦的契约。第一份换地协议(即内地段第8637号)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签立。第二份换地协议(即内地段第8766号) 扩大第一份换地协议的面积,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签立。在第二份协议中,条款包括规定发展商须兴建一条连接左邻的合和中心和对面的内地段第7781号的行人天桥。

(乙)尽管政府当时并没有计划在该地点兴建行人天桥,但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合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和)致函政府,建议兴建一条横跨皇后大道东与内地段第7781号连结的行人天桥,并提出把上述建议当作一项须予履行的条款纳入胡忠大厦第二份换地协议内,一俟一项大型酒店计划换地手续完成即行生效,而承批人须在内地段第7781号的管有权移交后的12个月内完成兴建该条行人天桥。发展商在一九八六年二月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交兴建胡忠大厦的申请时,亦提及在胡忠大厦和该大型酒店计划换地手续完成后须兴建该条行人天桥。上述申请在一九八六年四月获城规会批准。由于兴建横跨皇后大道东行人天桥一事并非由政府提议,而是合和为了配合其写字楼和酒店发展而提出的,故各相关政府部门对该项设施的建议落成时间并无异议。

(丙)因此,内地段第8766号(即胡忠大厦)的换地协议特别条款第16(b)(ii)条订明︰“横跨皇后大道东连接内地段第7781号的行人天桥部分,兴建工程须在政府把内地段第7781号移交承批人后12个月内完成”。

  就问题的六部分,我现答复如下:

(一)胡忠大厦的承批人,没有因为需要兴建连接合和中心及横跨皇后大道东的行人天桥而根据《建筑物条例》获给予任何地积比率或其他在计算总楼面面积或上盖面积的优惠。

(二)根据胡忠大厦现时的契约,兴建横跨皇后大道东连接内地段第7781号的行人天桥部分的条文在上述大型酒店计划换地手续完成后即行生效,而兴建工程须在政府把内地段第7781号移交承批人后12个月内完成。由于行人天桥的兴建是可落实的,故此不存在胡忠大厦的现行地契出现漏洞的问题。

(三)及(四)由于该大型酒店的换地安排尚未获批准,因此发展商仍未需按规定兴建拟议的行人天桥。必须再次指出的是,胡忠大厦换地条件签立时,政府并没有打算在该地点兴建行人天桥,因此没有理由对发展商的建议时间安排(即行人天桥与拟议的大型酒店同步处理)提出异议。

(五)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兴建横跨皇后大道东行人天桥一事并非由政府提议,而是合和为了配合其写字楼和酒店发展而提出的。因此有关的换地协议特别条款订明有关兴建行人天桥须在政府把内地段第7781号移交承批人后12个月内完成。胡忠大厦的换地条件属合约性质,在有关条款内加入上述有关兴建行人天桥的规定是适当的做法,此举可确保承建商须为有关计划承担并履行其在有关条款订明的责任。

(六)有关条款规定,发展商动工兴建行人天桥是在有关的管有权移交之后,因此发展商并没有违反批地条件,政府故此发出满意纸。事件不涉及任何人员失职。而由于行人天桥在胡忠大厦的核准建筑图则上只是拟议项目,亦非“建筑物条例”规定要发展胡忠大厦需要提供的设施,故此亦没有影响胡忠大厦在1993年4月所获签发的占用许可证。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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