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就‘立法会十六题:私人协约方式批出土地’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日)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若干幅土地是当局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有关的地契载有条款订明土地只许作提供社区或公用设施的用途。若有关土地停止用作该许可用途若干时间,政府便有权收回土地。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当局引用上述地契条款收回了多少幅这类土地;

(二) 过去3年,当局接获多少宗这类土地的持有人提出修订地契,以容许他们将各幅有关土地作其他用途的申请,又批准了多少宗这类申请;就每宗获批个案所涉及的土地而言,原本许可的用途和修订地契后许可的用途为何,以及当局最终收取的土地补价金额;有否评估把有关各幅土地以竞投方式售卖,库房可获的收入,以及这些收入与土地补价金额如何比较;及

(三) 鉴于部分市民认为政府与有关各幅土地的持有人商讨土地补价,有私相授受和向他们输送利益之嫌,当局有何措施释除该项疑虑?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 过去3年,当局并无引用过土地停用条款收回任何属于问题所提及的土地。

(二) 过去3年,当局曾接获2宗上述土地持有人提出修订地契的申请。两宗申请均未获批准。

假若改变后的用途(若获批准的话)涉及一些与原来用途有别而需补付地价的用途,政府要求土地持有人的补价将为该幅土地的原来用途的价值与改变用途后的公开市值地价的差额。当局经评估所得的市值地价就是反映该幅土地假若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售,当时可能取得的市值价格。换言之,在两种情况下,市值价格的评估方法都是一致的。

(三) 政府有严谨的制度及清晰的指引,规范部门如何处理土地的批拨。处理土地补价的程序是根据明文规定的守则进行,程序并不时检讨,并有谘询及采纳廉政公署及审计署的意见,务求做到公正无私。

地政总署定期每月在署方网页公布所有涉及契约修订及换地交易的新注册契约,及土地持有人须缴付的补地价金额。业界及传媒可作监察。

二○○五年三月二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