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就‘立法会五题﹕红湾半岛’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问题:

当局在去年12月31日回复本人时指出,原则上只要重建计划符合规划意向,按照一般的土地行政政策,政府会接受有关地契修订申请;然而,假若红湾半岛的发展商申请修改地契以进行重建,当局会考虑不接受有关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何时获得法律意见,指政府有权拒绝红湾半岛发展商提出申请修订地契以进行重建;若在去年7月5日前得悉,为何当局仍在当天发出函件,提醒该等地产商若有意在该土地上进行的重建不符合《总纲发展蓝图》和《核准的美化环境计划书》的规定,须向九龙西区地政专员申请修订地契;若在7月5日之后才得悉,为甚么当局没有在更早的时候寻求法律意见;

(二) 何时确定当局有权拒绝红湾半岛发展商申请修订地契以进行重建;为甚么不就此即时告知该等发展商;及

(三) 何时以及基于甚么原因,决定不会接受发展商有关修订地契的申请?

答复:

主席女士:

所有“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土地契约条文均包括标准条款,规管在计划下兴建的楼宇日后若有需要予以拆卸或重建的方式。红湾半岛的土地契约条文中有关拆卸或重建的条款并无例外。

以红湾半岛的土地契约为例︰

(1) 契约特别条款第(11)(a)条规定,该地段不得进行任何与批地条件、总纲发展蓝图及已获核准的景观设计计划不一致的发展项目或重建项目,亦不得兴建在总纲发展蓝图及已获核准的景观设计计划没有显示的建筑物。

(2) 契约一般条款第7(a)条规定,买方须根据核准建筑图则,保存所有楼宇,而不得对楼宇进行任何更改或修改工程。第7(b)条订明,有关地段的楼宇如果拆卸,买方必须:

第一、以建筑楼面面积不少于现有建筑物的同类型楼宇;或

第二、以类型及价值经地政总署署长批准的楼宇,作为替代。

若涉及拆卸,买方必须根据一般条件第7(b)条规定的时限内向地政总署署长申请批准进行重建、在规定的时限内展开重建及在署长定下的时限内完成为署长所满意的重建。

地政总署署长有权根据土地契约审批修改地契申请,由于每宗申请不尽相同,当局须要按每宗申请的内容,及当时的土地政策作出考虑,不能一概而论。正如政府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致汤议员的回复中表示,“原则上,只要重建计划符合规划意向,按一般土地行政政策而言,政府会接受有关契约修订申请。及后,当局认为假若红湾半岛的发展商申请修改契约以便重建,当局将考虑不接受这样的修订建议的可能性。”

我就问题三部分的答复如下:

(一) 地政总署署长有权审批修改土地契约申请,地政总署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就土地契约提供法律意见。因此政府不需要寻求部门以外的法律意见。2004年7月5日地政总署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因应当时在报章上有关红湾半岛发展商就进行重建一事未有定案的报导而发出信件,提及“发展商若有意进行任何与总纲发展蓝图及已获核准的美化环境计划不一致的重建工作,须向九龙西地政专员提出契约修订的申请”,这是审慎的做法。上述信件并不构成政府以任何方式表示接受或不接受申请。

(二) 地政总署署长有权审批修改土地契约申请及决定是否同意修改地契申请。因此,不存在需要就此寻求法律意见。同时,亦不存在需要通知发展商的问题。

(三) 我必须澄清到目前为止,政府从未接获红湾半岛的发展商提出修订土地契约的申请以进行重建,所以并不存在政府决定会或不会接受发展商有关修订土地契约的申请。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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