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张学明议员就‘立法会十九题:大厦外墙装置’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张学明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现时多个购物热点,包括旺角和铜锣湾的某些大厦,其外墙均装有大型电视屏幕或大型玻璃嵌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上述装置是否须事先获得政府某个或多个部门的批准才可安装;

(二) 有关的机构及人士须否就上述装置购买第三者保险;

(三) 过去3年,这类大型装置曾否导致意外及伤亡;若有,所涉及的赔偿为何及赔偿责任谁属;

(四) 有否评估该等装置会否对为有关大厦购买第三者保险带来影响;若有,评估的结果;及

(五) 过去3年,政府部门有否定期监察该等装置;若有,有关的监察措施和结果?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五部分,我们的回复如下:

(一) 在楼宇建造玻璃嵌板外墙或于外墙安装大型电视显示屏,属于《建筑物条例》的管制范围。业主须委聘认可人士,以及视乎需要聘请注册结构工程师,提交图则予建筑事务监督(监督)审批。有关大型电视显示屏,监督会就其安装位置,征询有关部门,包括地政署、路政署及运输署的意见。

此外,业主亦须聘请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进行有关的安装工程。

未经监督批准及同意而建造的大型电视显示屏及玻璃嵌板外墙,均属违例建筑物,监督可以根据《建筑物条例》,作出取缔行动。

(二) 就建筑物的公用部分而言,《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已增订条文,规定所有法团须为有关公用部分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由于有关的实行细节尚须拟订,这项条文尚未正式实施。

民政事务局已经草拟《2005年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订明实施上述条文的细节,而规例草拟本已连同《2005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于2005年4月提交立法会审议。

当有关规例实施后,大厦法团为公用部分所购买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将须涵盖所有附属或悬挂于建筑物的公用部分的装置。

(三) 过去三年,屋宇署没有关乎大型破璃嵌板或大型电视显示屏发生意外,而导致伤亡的记录。

(四) 每间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和有关的条款都不相同。在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及厘订保险费时,一般会考虑单位数目、楼龄、结构,以及维修保养的状况,包括是否有僭建物。由于每座大厦的情况都不同,故难以评估提问中所述装置对购买第三者保险会否带来影响。

(五) 屋宇署会定期巡查主要街道旁的违例建筑工程,包括大型玻璃嵌板及大型电视屏幕。若发现此类违例建筑物正在兴建,屋宇署会即时作出取缔行动。

在2005及2006年(至9月底),屋宇署分别发出了24及4张命令,要求清拆违例建造的大型玻璃嵌板及大型电视屏幕。

2006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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