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就“促进城市发展”议案的发言全文

以下为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秀成议员提出有关“促进城市发展”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刘秀成议员今天提出的议案,让我们有机会在立法会讨论如何促进城市发展,亦多谢多位议员就此课题表达了他们的意见。其实刘议员及其他议员的观点,很多都与政府的现行或长远政策一致。

刘议员的议案内容,第(一)点便突出“可持续发展的前题”。这正是政府制定政策的大原则。政府自2001年12月起,在内部实施了一个可持续发展评估机制,各政策局和部门均须就新推出的主要政策和项目进行可持续发展评估。政府并成立了高层次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促进本港可持续发展的工作。

要达至可持续发展,便要有完善的城市规划,引导和管制土地的发展和用途,以提供优质生活环境,推进经济发展。在进行规划研究及制定规划图则时,我们会充分考虑如何适当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以配合经济发展及未来人口的增长以及对各种土地用途及社区设施的需求。而都市设计和景观上的配合,以及交通、运输、环境质素及基础设施的负荷,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刘议员的议案中特别提及《香港2030:规划远景与策略》研究。这是一个策略性研究,研究范围涵盖全港发展,为土地用途、运输和环境方面提供概括规划大纲,并为拟备区域发展策略和地区图则提供一个妥善的基础。

该项研究分四个阶段进行,首三个阶段的工作已经完成,我们并已就分段的研究结果,进行了广泛的公众谘询。第四阶段工作现正积极进行中,明年年初将可公布总报告主要内容及进行新一轮的公众谘询。

在制定香港长远发展策略时,我们亦要配合国家和邻近城市的规划及发展。国家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对香港的功能定位和与内地的相互作用的表述,正与《香港2030》研究的主体规划方向中的加强与内地联系及提升经济竞争力不谋而合。此外,香港与深圳亦已就《深圳2030城市发展策略》及《香港2030》互相交流,借此促进香港与深圳的协调发展。

除了制定长远发展策略外,政府亦会经常进行不同类型的地区性或主题性的规划及研究,以配合不断转变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满足大众对生活质素不断提升的诉求。

我们亦有常设的机制,容许更迅速和灵活地推行小工程计划,在改善地区设施和居住环境的同时,工程亦可以为建造业创造就业机会。例如在2005年年中完成的尖沙咀及中环的绿化计划,有关的美化种植现正进行中。我们会继续为九龙及港岛各选定地区制定相同的绿化总纲图。

政府在进行规划研究及制定规划图则时,均会参考《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该手册为香港城市设计的各个范畴与标准提供指引,就各区的规划目标、概念及适当的参数限制作出了建议。例如透过订立梯级式楼宇高度限制,以保护山脊线及维多利亚港的景观,以及预留和美化海滨地区以供市民欣赏维港景色及消闲、设立地标、设立通风廊和观景廊、优化街道及绿化公共空间、开拓以人为本的行人空间,以及保留富文化遗产的建筑物等等。

除了都市设计方面,规划署亦于2005年完成了“空气流通评估方法可行性”研究。政府在未来新发展区或重建计划研究及制定新分区计划大纲图及重大修改时,都会先进行空气流通评估,以协助方案筛选及制定适当的规划参数。

城市规划(修订)条例实施以来,无论在制图或审批规划申请方面,透明度大大提高,而市民的参与机会更为直接。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措施并没有延误审批规划申请以及制订图则的程序。反之,我们相信尽早吸纳市民的意见,有助发展计划畅顺执行。另一方面,我们亦加入新条文,简化审批规划许可程序,希望提升效率。此外,城规会已发出指引,协助申请人提交较为灵活的概念图则,使申请人日后进行详细设计时,可享有更大弹性。

就整个发展计划的审批流程方面,现时已设有跨部门的专责小组负责检讨,以期加快有关程序。根据小组的研究结果,屋宇署已经发出作业备考,颁布精简及加快图则审批程序的措施,包括:设立正式提交申请批准图则前的谘询机制及让有关专业人士参与的谘询会议;简化审批多种图则的程序,集中审核较重要的项目等。

至于土地审批方面,地政总署已实行多项措施,简化及改进勾地表制度、实施精简程序处理工业楼宇地下处所的改变用途事宜,以及简化评估土地补价的程序及增加其透明度,并以作业备考颁布已精简的程序。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亦设有内部专责小组,监督及协调规划署、地政总署及屋宇署的审批工作。

业界方面,有由财政司司长委任的《方便营商谘询委员会》,就土地契约及规划程序向政府提供意见。较早前,该委员会辖下的楼宇施工前期工作小组已审视及接纳政府提出简化土地契约条件及改善修订机制的建议。在住宅土地契约的46项特别条款中,我们已精简其中20项特别条款。

杨森及何俊仁议员提出的动议修正案都涉及城规会的组成及运作。城规会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成立的法定组织,委员以非政府成员为主,包括不同界别的人士,如商界及工业界、法律界、建筑界,及工程界等,有广泛的代表性。现时非官方成员多达32人,其中一位更被委任为副主席,而官方成员则只有6人。

至于城规会主席一职,现行条例并无指明城规会应由官方还是非官方委员出任主席。城规会的职责是制定图则和审议规划申请,其决定支配着全港土地的规划与使用。鉴于城规会的工作性质独特,主席一职以往是由相关的局长出任,在推行问责制后则由相关的常任秘书长担任主席。由于城规会大部分工作均涉及审批私人发展计划,因此主席人选必须没有私人利益冲突,同时须具有相关经验,以及能够持续地参与规划工作。因此,我们认为由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常任秘书长(规划及地政)担任主席是很合适的做法。

杨森议员亦提出设立独立的城规会秘书处。现时,规划署会为城规会提供秘书和专业/技术支援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规划署的工作是受到公众监察的,就图则和规划申请而言,最终是由城规会作出决定。我们认为现行安排无损城规会的自主性。若设立独立的秘书处,除涉及额外资源,还须考虑专业/技术支援的问题。由于城规会处理的申请涉及很多技术性的问题,必须有足够的专业/技术支援。由熟悉城规条例及程序的规划署人员负责,不会导致资源重叠,更可避免工作重复。杨森议员的动议修正案与提高效率的意向背道而驰。所以我不能支持。

现时城规会在执行其职能的过程中,会根据条例的规定充分谘询并听取民意。自城市规划(修订)条例生效后,无论在制图或审批规划申请方面,规划程序都更为公开,包括公布图则让市民可以提出支持或反对的意见,公布规划申请让市民查阅并表达意见,而且市民可就图则提出建议修订,让城规会考虑。另外,城规会会议均公开让市民旁听,只有商议部分及特殊情况除外。而会议记录(包括商议部分)亦全部上载于城规会的网页,供市民翻阅。这些措施足以大大提高规划制度的透明度。在公众监察的机制下,相信我们可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及市民诉求。实际上,已做到何俊仁议员提出的观点。

我们需要审慎地在效率、透明度、公众问责等元素之间力求平衡。我想在此强调,自修订条例生效后,城规会在透明度和公众问责方面已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最后,我想回应刘议员提出成立高层次的专责委员会,统筹各项促进城市发展工作的建议。从我刚才提及的例子可见,在“促进城市发展”方面,政府已有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定及协调机制,亦已设立了不少高层次的委员会专责处理涉及城市发展的重要事项,还已经或正在就多项与城市发展息息相关的课题进行研究。首先,行政会议负责制订最高的政策指令,协调各政策范畴。而广纳英才的策略发展委员会是行政会议十分重要的智囊团,为特区政府献策。城规会则履行城市规划条例下指定的职能。其他高层次并具代表性的专责委员会包括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方便营商谘询委员会等。我们能够透过现有的机制及不同的委员会就城市发展的事宜有效施政。不过,我们仍会继续完善现有的机制,精益求精。

从发展经验证明,香港的城市规划制度,已有机制确保城市的发展与更新,使其与时并进,配合社会的需要。在追求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政府必须顾及市民的其他期望,包括参与规划过程,并在两者之间力求平衡。我们相信良好的城市规划有助市民安居乐业,自然可促进经济发展。

多谢主席。

2006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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