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陈婉娴议员就‘立法会八题:星河明居扶手电梯’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陈婉娴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星河明居的土地租契(地契)特别订明,承租人须自费兴建若干公共设施,包括一条供公众使用的扶手电梯;地契亦订明承租人须负责管理和保养该扶手电梯。尽管如此,该扶手电梯建成后,曾长期被该屋苑的管理人停开,并自本年5月起才于每天上午6时至凌晨12时开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研究该屋苑的管理人只在部分时间开动该扶手电梯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特别条款;

(二) 过去3年,全港有多少宗违反地契所订的特别条款的个案,以及政府如何处理该等个案,包括以何准则决定是否提出诉讼;及

(三) 政府日后出售土地作发展住宅项目时,会否在地契中订明,所有开放给公众使用的设施(如通道、扶手电梯等)的维修和保养责任,须由该项目的发展商承担,并且不得转移至其后购入住宅单位的个别业主?

答复:

主席女士:

现就问题的三部分答复如下:

(一) 根据与星河明居有关的卖地章程第12239号(卖地章程第12239号)所载的特别条件第(15)(c)条,行人通道工程的管理和保养开支,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而根据卖地章程第12239号所载的特别条件第(15)(b)条,属上述行人通道工程一部分的扶手电梯须全日或在地政总署署长所批准的时间内开放予市民使用。

在接获星河明居管理人的申请,以及征询运输署和黄大仙民政事务处的意见后,地政总署署长在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批准扶手电梯由上午6时至午夜12时开放予市民使用。因此,星河明居管理人只在指定时间内开动有关扶手电梯的安排,并没有违反特别条件第(15)(b)条。

(二) 根据记录,现时并没有任何违反地契所订特别条款的个案。不过,地政总署署长在过去三年曾就四宗其他个案,向承租人发出书面劝谕或警告信。该等承租人在接获劝谕或警告后,已采取行动,以符合批地条件的规定。因此,当局无须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三) 根据现行做法,政府批地书订明公共设施的保养与管理责任。有关责任须由政府批地书的缔结方(即发展商)及其执行人、管理人和受让人(即有关发展项目单位的买家)承担。至于有关设施的保养费用分担问题,则在发展商和单位买家所签订的公契内订明。

地政总署在批准发展商预售楼花时,会规定发展商须在售楼说明书内,列明买家须承担的保养及维修责任。此外,在物业转易过程中,买家的律师亦应已向买家解释地契及公契的细节。

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8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