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全面接受及落实帐委会建议

政务司司长许仕仁今日(五月十七日)表示,政府对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就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的建议,全部接受并积极落实。

许仕仁在立法会进行有关“支持政府帐目委员会就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所作的结论和建议”的动议辩论发言时,表明政府接纳审计署和帐目委员会全部共二十一项建议,并重申政府一直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署和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工作。

他指出,审计署就政府的服务进行衡工量值的审计,是一项实行已久的安排。而帐目委员会在促使政府以具有效率及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亦担当一个重要角色。为确保公共开支恰当地运用于拨款用途及款项用得其所,以及政府适当地处理财务事宜,帐目委员会多年来花了不少时间和努力,就审计署署长所提交的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作出研究,并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许仕仁强调,政府十分感激帐目委员会的宝贵意见和建设性批评。他说:“政府非常尊重帐目委员会的角色、十分重视其意见和建议,并会认真积极地跟进有关的建议。”

他表示由于就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一事,政府注意到公众关注建筑事务监督在土地发展项目中行使酌情权方面可能有不清晰的地方,认为需要仔细研究有关前建筑事务监督行使酌情权的情况,才能向公众交代。所以,政府成立独立调查小组进行深入调查。

他说:“事实上,过往亦有先例,政府和立法会分别就双方和市民大众都关注的事宜进行调查。”

“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及政府委任的独立调查小组两者的职权及功能各有不同,两者关注的重点亦有不同,负责的范围亦有异,两者更无从属关系,故此实在不存在矛盾,亦不存在政府必须要二选一的情况。”

他并补充,当时帐目委员会知悉政府的做法,委员亦普遍认为政府成立的独立调查小组,与帐目委员会的工作性质不同,两者的工作并没有冲突。

“虽然两个报告关注的重点不同,但是,向政府提出的建议,就可谓殊途同归。在如何改善现行的土地发展审批机制上,帐目委员会和调查小组报告都提供了多项类似的建议。”

然而,鉴于有立法会议员关注到政府在帐目委员会未研究审计署署长的报告前,便成立独立调查小组进行研究,许仕仁表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会和帐目委员会跟进此事。

此外,许仕仁亦就有议员认为独立调查小组与立法会帐目委员会两份报告作出的结论“不尽相同”方面,特别是前建筑事务监督行使酌情权豁免公共交通总站计算入建筑楼面面积内的问题,作出回应。

他说:“独立调查小组虽然认为前监督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豁免公共交通总站的决定是错误的,但由于前监督事前已征询过法律意见,并研究过昔日的个案,又考虑过各方有关人士提出的正反因素,所以调查小组认为前监督所作的决定‘实属合理’。”

许仕仁表示,政府非常关注调查小组对《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的诠释。为此,政府特别再征询律政司的意见,而律政司亦已谘询独立的外界资深大律师。经考虑过法律意见后,律政司认为调查小组对《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的狭义诠释,不符合该规例的精神。律政司认为该规例适用于公共交通总站。换言之,前建筑事务监督根据该规例行使酌情权豁免公共交通总站的决定不能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许仕仁又说:“帐目委员会报告没有认为前建筑事务监督有越权或滥权的情况;独立调查小组也认为问题不应归咎于他。从法理上去看,我们不能说前监督在处理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上,超越法例赋予他的权力,或不依法办事;他是根据有关法例,按一贯的程序,并参考过往案例,执行他作为建筑事务监督的职能。”

至于财政影响方面,许仕仁说:“在开放的市场环境和本港成熟的地产行业运作情况下,西湾河发展项目的投标者应已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而投标价格已反映这些因素。”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在回应动议辩论时亦指出,审计署的报告说不把公共交通总站计入楼面面积,财政影响可达1.25亿元,意思是有关楼面面积的价值可换算为1.25亿元,而并非是政府少收了1.25亿元。

孙明扬说:“在西湾河发展项目中,除了个别投标者之外,其他人士均不能确认投标价格当中,有多少价值是相关于投标者预计建筑事务监督可能会豁免公共交通总站计算入总楼面面积内。因此,我们不能假定政府会因为公共交通总站不计算入建筑楼面面积内而少收了1.25亿。”

至于因应审计署和帐目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孙明扬在发言时详细讲述政府在落实各项改善措施上的进度。

这些措施包括:

投标前的查询

*地政总署已修订相关的内部指引,清楚指出就参与卖地的准竞投者就发展规范当中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查询(例如有关建筑楼面面积、停车场设施、及政府/机构/社区设施),地政总署向他们所提供的资料,在甚么情况下会在政府网站及报章公开。

土地发展密度

*政府正联同城市规划委员会主动逐步在法定规划图则内加入楼宇高度和发展密度的限制。在出售土地前,规划署会依照一贯做法,就土地发展项目的建筑楼面面积上限,向地政总署提供意见。规划署亦会在出售土地前重新评估区内公共设施的供应,并通知有关部门。

*在契约条件内加入《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土地发展规定,是地政总署的现行做法。不过,如果土地发展规定与提供政府/团体/社区设施相关,但有关的使用部门因缺乏发展计划或未获批准拨款,无法承担该等设施的保养和管理责任,则地政总署在谘询有关的使用部门后,便不会规定须根据契约条件提供该等设施。

土地契约条款清晰订明政府房舍要求

*建筑署已检讨拟备将载于契约条件内的工程规格附表的程序,并会推行于将来提供的政府/机构/社区设施上,确保有关设施的设计规定依比例妥为绘画在平面布置图则上,以便纳入该土地契约条件内。如果建筑署认为将纳入契约条件的有关设施原本设计规范不可能落实,会通知地政总署或有关的政府部门,以便修改和最后拟定该等设计规范。

*如果准投标者对政府/团体/社区设施的设计规定是否可行有疑问,地政总署会把此等疑问转介至有关的使用部门,并把该等部门的考虑结果通知准投标者,并会在有关的土地最终获安排出售前公布有关资料,让所有准投标者都知道该等影响原本的拟议政府/团体/社区设施设计规定的事项。

*假如契约条件内有载列建筑楼面面积上限的条款,则该契约条件会订明须兴建的政府房舍会否计入建筑楼面面积内,以便准投标者在竞投土地时能考虑这些资料。

地盘分类

*屋宇署已接纳帐目委员会的建议,在出售土地前,会就任何影响地盘的分类因素先行谘询各有关部门。如在地盘分类方面在法律上有不明确之处,屋宇署会征询法律意见。屋宇署并已设立了机制,规定在出售土地之前,向地政总署提供有关地盘分类的意见,均只由建筑事务监督会议决定,以确保有关决定的一致性。

*当局已修订《建筑物(规划)规例》,以澄清法例中有关地盘分类的“街道”定义,清晰划分地盘分类,以期在卖地前清楚确定土地的发展密度。有关修订规例于2005年12月31日生效。

批出豁免楼面面积

*如在法律上有不明确之处,屋宇署会征询法律意见,然后才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意见。为了清晰界定公共交通总站是否要计算入建筑楼面面积,屋宇署亦已修订向业界发出的指引,订明除非根据有关的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或城规会的具体批准,获得豁免,否则公共交通总站须计算入建筑楼面面积。

*屋宇署已就建筑事务监督会议的外界观察员的委任及其申报利益冲突的要求,发出内部指引,制定一套程序和准则。

批出额外建筑楼面面积

*屋宇署会在批出额外地方以换取拨作公共用途的地方前,谘询有关的政府部门,并取得它们的共识。

加强部门间之沟通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规划署,地政总署与屋宇署将保持紧密合作及联系。在发展过程中亦设有为讨论和解决跨部门事宜的既定机制。局方已成立不同专责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局方代表担任主席,旨在促进部门之间的协调。

建筑事务监督依从指引

*为了加强在建筑事务监督(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行使酌情权以处理各类申请方面的问责性及透明度,建筑事务监督已就不同范畴向业界发出作业备考,同时亦制订内部指引,予有关同事作一般指引之用。

*视乎个案的复杂程度,个别申请会提交由屋宇署助理署长或监督主持的委员会考虑和审批。

*屋宇署已在其网站公布该署建筑小组委员会所考虑事项及所作决定的摘要,以求进一步提高透明度。

至于应否为建筑楼面面积设定上限,孙明扬说:“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已着手进行检讨,以探讨是否适宜把建筑楼面面积上限的条文,加入日后批出的所有政府土地的契约内。事实上,若分区计划大纲图内有就土地的发展密度作出规范,地契一般会指明建筑楼面面积上限。”

“如在规划角度无需限制发展密度,但于地契上指明建筑楼面面积上限,这个做法有利有弊,我已在帐目委员会的聆讯上清楚解释有关情况,并解释了提高地契条文的确切性与取得最理想的土地售价两者之间,我们必须取得一个细致的平衡。我们在决定未来路向时,会审慎考虑帐目委员会的建议,并会充分谘询立法会、业界、专业和其他有关人士。”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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