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就“支持政府帐目委员会就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所作的结论和建议”议案的发言全文

以下为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黄宜弘议员提出的“支持政府帐目委员会就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所作的结论和建议”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黄宜弘议员今日提出的议案,我亦要感谢多位议员就此议题提供了宝贵的意见。我不打算重复政务司司长的发言,以下我会集中解释政府因应审计署、立法会帐目委员会和独立调查小组提出的各种建议,在落实各项改善措施方面的工作进展和情况。

有一点我欲重申。我们一直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署和帐目委员会的工作,我们肯定他们的工作,在未来的日子,亦不会改变。我们十分感激帐目委员会在去年审计署署长就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发表衡工量值研究报告后,作了详细审议,并向政府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建议。

政府同样严肃地处理这个课题,在审计署署长发表报告后,我们留意到公众相当关注建筑事务监督在该发展项目当中行使酌情权方面可能有不清晰的地方,所以我们当时成立了独立调查小组进行深入调查。这个做法当时亦得到帐目委员会和公众的认同。当时,亦无意见表示这个做法是不智的,同时亦没有人表示在宪制方面有任何不良的影响,而且独立调查小组的公信力是有目共睹的。

事实上,在如何改善现行的土地发展审批机制上,帐目委员会和调查小组报告都提供了多项类似的建议。帐目委员会主席的动议促请政府全面落实委员会的建议,我想借此机会简介政府在落实各项改善措施上的进度。

在有关投标前的查询方面,帐目委员会建议地政总署应在卖地截标前,公布所有有关如何计算建筑楼面面积的查询和给予准投标者的回复;及就为保障所有准投标者而需公布的资料,在地政总署的《地政处指引》中,清楚界定“重大歧义”一词。

我欲指出,提高出售土地程序的透明度,一直都是我们的工作目标。为此,地政总署已修订相关的内部指引,清楚指出就参与卖地的准竞投者就发展规范当中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查询(例如有关建筑楼面面积、停车场设施、及政府/机构/社区设施等),地政总署向他们所提供的资料,在甚么情况下会在政府网站及报章公开。

由于帐目委员会对土地发展密度的关注,因而建议规划署应在有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内订明建筑楼面面积上限;及在出售土地前,先更新规划署就提供区内公共设施所进行的评估。

政府非常认同落实规划意向的重要性,为满足公众对优质生活环境的需求,政府正联同城市规划委员会主动逐步在法定规划图则内加入楼宇高度和发展密度的限制。在出售土地前,规划署会依照一贯做法,就土地发展项目的建筑楼面面积上限,向地政总署提供意见。为确保地区内有足够的公共设施供市民享用,规划署亦会在出售土地前重新评估区内公共设施的供应,并通知有关部门。

帐目委员会亦建议地政总署需要视乎情况,在契约条件内加入《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土地发展规定。事实上,在契约条件内加入《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土地发展规定,是地政总署的现行做法。不过,如果土地发展规定与提供政府/团体/社区设施相关,但有关的使用部门因缺乏发展计划或未获批准拨款,无法承担该等设施的保养和管理责任,则地政总署在谘询有关的使用部门后,便不会规定须根据契约条件提供该等设施。政府则会留待日后在另一幅合适的发展用地上要求提供有关设施。

帐目委员会在提供政府房舍方面,建议建筑署署长应拟定准确的设计规定,及如果建筑署认为将纳入契约条件的有关设施原本设计规范不可能落实,应通知有关的政府部门。帐目委员会也建议地政总署,如对原本的建议有怀疑,应在截止投标前与有关的政府部门商讨其他可行方案,以便落实政府/团体/社区设施的设计规定。

在这方面,建筑署已检讨拟备将载于契约条件内的工程规格附表的程序,并会推行于将来提供的政府/机构/社区设施上,确保有关设施的设计规定依比例妥为绘画在平面布置图则上,以便纳入该土地契约条件内。如果建筑署认为将纳入契约条件的有关设施原本设计规范不可能落实,会通知地政总署或有关的政府部门,以便修改和最后拟定该等设计规范。

如果准投标者对政府/团体/社区设施的设计规定是否可行有疑问,地政总署会把此等疑问转介至有关的使用部门,然后由该等部门考虑是否需要寻求其他可行的设计。地政总署会把该等部门的考虑结果通知准投标者,并会在有关的土地最终获安排出售前公布有关资料,让所有准投标者都知道该等影响原本的拟议政府/团体/社区设施设计规定的事项。

帐目委员会亦建议地政总署应视乎情况,在土地契约条件内明确规定会否把须兴建的政府房舍计入建筑楼面面积内。根据地政总署的现行做法,假如契约条件内有载列建筑楼面面积上限的条款,则该契约条件会订明须兴建的政府房舍会否计入建筑楼面面积内,以便准投标者在竞投土地时能考虑这些资料。

在地盘分类一事上,帐目委员会建议屋宇署应在土地出售前,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充分谘询,才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关于卖地的意见。

屋宇署已接纳帐目委员会的建议,在出售土地前,会就任何影响地盘的分类因素先行谘询各有关部门。如在地盘分类方面在法律上有不明确之处,屋宇署会征询法律意见。屋宇署并已设立了机制,规定在出售土地之前,向地政总署提供有关地盘分类的意见,均只由建筑事务监督会议决定,以确保有关决定的一致性。

帐目委员会亦建议以《2005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就地盘分类订明需符合的街道准则。我们已修订《建筑物(规划)规例》,以澄清法例中有关地盘分类的“街道”定义,清晰划分地盘分类,以期在卖地前清楚确定土地的发展密度。有关修订规例已于2005年12月31日生效。

至于批出豁免楼面面积方面,帐目委员会建议屋宇署署长应在土地出售前,就有关法律根据存疑的事项征求法律意见。屋宇署已进行改善。举例来说,如在豁免建筑楼面面积方面在法律上有不明确之处,屋宇署会征询法律意见,然后才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意见。为了清晰界定公共交通总站是否要计算入建筑楼面面积,屋宇署亦已修订向业界发出的指引,清楚订明除非根据有关的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或城规会的具体批准,获得豁免,否则公共交通总站必须计算入建筑楼面面积。

帐目委员会亦建议改善委任外界观察员列席建筑事务监督会议的安排。就此,屋宇署已就建筑事务监督会议的外界观察员的委任及其申报利益冲突的要求,发出内部指引,制定一套程序和准则。

在批出额外建筑楼面面积方面,帐目委员会建议,屋宇署署长应在批出额外地方以换取拨作公共用途的地方前,谘询有关的政府部门,并取得它们的共识。我们乐意接受帐目委员会的建议。

鉴于建筑事务监督可批准不属契约条件范围的优惠,为了在这方面保障政府的利益,帐目委员会建议,地政总署应视乎情况,在契约内纳入规定建筑楼面面积上限的条款,以及检讨以何准则决定应否指明土地的建筑楼面面积上限。我们会积极考虑应否为建筑楼面面积设定上限。因应帐目委员会的意见,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已手进行检讨,以探讨是否适宜把建筑楼面面积上限的条文,加入日后批出的所有政府土地的契约内。

事实上,若分区计划大纲图内有就土地的发展密度作出规范,地契一般会指明建筑楼面面积上限。如在规划角度无需限制发展密度,但于地契上指明建筑楼面面积上限,这个做法有利有弊,我已在帐目委员会的聆讯上清楚解释有关情况,并解释了提高地契条文的确切性与取得最理想的土地售价两者之间,我们必须取得一个细致的平衡;这是不容易的。我们在决定未来路向时,会审慎考虑帐目委员会的建议,并会充分谘询立法会,业界,专业和其他有关人士。

帐目委员会亦关注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如何改善屋宇署、地政总署与规划署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政府与帐目委员会一致认为,在处理发展审批申请时,各部门之间有效沟通与协调,以达至规划意向,这是至为重要。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规划署、地政总署与屋宇署一直在这方面紧密合作。局方的角色是就规划、地政及屋宇事宜制订一般政策。在土地的发展过程中,该三个部门会按照该等政策及相关法例各司其职,并会保持密切联系。

为讨论和解决在发展过程当中的跨部门事宜,我们已设有既定机制,包括地区地政会议,建筑事务监督会议和地区规划会议。若遇上在政策方面有影响的事宜,部门亦会向局方请示。局方亦已成立不同专责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局方代表担任主席,旨在促进部门之间的协调。这些小组不单会处理特别事件和个别项目,亦会处理制度上的问题。政府承诺会继续在这方面不断作出改善。

此外,帐目委员会强调建筑事务监督在行使酌情权时应考虑有关的作业备考内列明的因素。事实上,为了加强在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行使酌情权以处理各类申请方面的问责性及透明度,建筑事务监督已就不同范畴向业界发出作业备考,同时亦制订内部指引,予有关同事作一般指引之用。

视乎个案的复杂程度,个别申请会提交由屋宇署助理署长或建筑事务监督主持的委员会考虑和审批。我要强调建筑事务监督与获其授权行使酌情权的人员,必须秉诚行事,并依从法例及作业备考所订的准则,同时在行使酌情权的过程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我们亦力求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屋宇署已在其网站公布该署建筑小组委员会所考虑事项及所作决定的摘要。

我们亦注意到帐目委员会与独立调查小组对建筑事务监督与屋宇署署长在功能和职责的分别,提出了一些意见,我想在这里作简单的解释。屋宇署署长是一个政府部门(屋宇署)的首长,是一位公务员,负责部门的行政和人事管理,并带领和指导部门的工作。他亦是政府在私人楼宇的安全和生标准事宜上的主要顾问。

而建筑事务监督则是《建筑物条例》之下所订立的一个法定当局,负责执行该条例所施加的职责和行使所授予的权力,以监管私人楼宇的安全和卫生标准。这些职责和权力包括审批新建楼宇的图则,规管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以及执行法例,规定业主修葺楼宇或斜坡和清拆僭建物等。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这些职责和权力是由屋宇署署长执行和行使。因此,当屋宇署署长执行这些职责和行使这些权力时,他就是建筑事务监督,而他在《建筑物条例》下所作的行动和决定,乃受条例的条文和有关的法律原则所规限。

从上述政府的跟进工作和改善措施可见,政府认真考虑了审计署和帐目委员会的各项意见,并有决心全面落实。

尽管政府接纳并全面跟进了上述的建议,公众有一个印象就是帐目委员会和调查小组就建筑事务监督行使酌情权一事上,有相反的结论,我想在这里就这点作出以下的补充。

帐目委员会就建筑事务监督行使酌情权而不把公共交通总站计入建筑楼面面积内表示震惊和强烈不满,并认为不可接受。有关结论是帐目委员会经过多次的聆讯而最终得出的,政府完全理解和明白。而独立小组就同一件事亦作出深入的研究,结论是小组认为不把公共交通总站计入建筑楼面面积的决定,是错误行使酌情权。就这一点,两份报告的结论并非外界想像中那样相反,而是类似的。

另外调查小组则作了进一步分析,就是行使酌情权虽然错误,但在作出这个决定时,建筑事务监督是否已竭力仔细考虑事情,有否研究昔日个案,并就事件征询建筑事务监督会议上的其他人士的意见及法律意见。调查小组最终认为不应归咎于前建筑事务监督,而为了避免将来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调查小组作出了一些建议,去改善目前制度上的不足。而这些建议,大部分与帐目委员会是一致的。在这基础上,政府接纳调查小组就建筑事务监督在行使酌情权的决定的结论。

公众的另一个关注点,就是帐目委员会和调查小组就建筑事务监督因行使酌情权的决定所带来的财政影响提出的结论不尽相同。

帐目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指出建筑事务监督这个决定,会带来财政方面负面影响,若不将该公共交通总站计入楼面面积,该地段的投标者出价可能会更高。而审计署的报告说不把公共交通总站计入楼面面积,财政影响可达1.25亿元,意思是有关楼面面积的价值可换算为1.25亿元,而并非政府少收了1.25亿元。我想借此解释一下政府对这个议题的理解。

首先,我想指出几个事实,地政总署在该地段截标前估计该地段底价是18.5亿元。而根据截标前后三至四天报章引述地产界及测量界人士对这幅土地的估价,他们对这幅土地的估价由最低的19亿元的至最高的30亿元不等。而最终中标价是24.3亿元,比我们估计的底价高出接近6亿元。

为何底价、估价和中标价有这么大的差距? 这是由于投标者明白在现行制度下,他们可向建筑事务监督提出不同的设计,并就一些设施可以申请豁免计算入总楼面面积内。独立调查小组报告指出:‘我们无从判断中标价是如何计算出来,但出价比底价高出甚多。我们只能假定,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以及在像本港这样成熟的地产行业内,所有因素均已考虑在内,而所得的也是最佳市价。’在这基础上,我们同意和接受独立调查小组的结论。

我们相信投标者在投取有关土地的过程中,应已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可能就不同的项目向建筑事务监督申请豁免计算入总楼面面积内,以及发展项目在推出市场时可能获取的价格等。而投标价格亦应已反映这些因素。

当然,在西湾河发展项目中,除了个别投标者之外,其他人士均不能确认投标价格当中,有多少价值是相关于投标者预计建筑事务监督可能会豁免公共交通总站计算入总楼面面积内。因此,我们不能假定政府会因为公共交通总站不计算入建筑楼面面积内而少收了1.25亿。

不过,正如政务司司长较早前指出,政府也了解公众因未能清晰明白发展商所提出的价格,事实上反映了怎样的发展潜质,所以可能产生疑问。有见及此,政府已经接纳帐委会和调查小组的建议,并已修订向业界发出的指引,订明除非根据有关的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或城规会的具体批准,获得豁免,否则所有公共交通总站必须计算入建筑楼面面积。这样便可以消除了公众对这个问题的疑虑。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政府和帐目委员会在促进政府部门的效率和成本效益方面的伙伴关系。政府会继续监察帐目委员会各项改善建议的推行情况,并向委员会作报告。

谢谢。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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