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应西湾河发展项目独立调查小组报告

就今日(五月九日)公布的西湾河内地段第8955号发展项目独立调查小组报告,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表示,政府接纳调查小组就建筑事务监督在该发展项目中行使酌情权的结论和建议,并展开跟进工作。

孙明扬表示:“政府对调查小组所作的审慎及深入研究表示谢意。”

独立调查小组报告书就西湾河建筑图则的申请,研究就地盘分类、豁免公共车辆总站于总楼面面积,及以拨供预留地区予公众作通道用途从而获取额外楼面面积的批准程序,包括就建筑事务监督如何及在何种情况下行使其酌情权作出研究,并检讨及建议建筑事务监督行使其酌情权是否恰当等方面,提出了观点和结论。

孙明扬说:“房屋及规划地政局会小心研究和跟进独立调查小组的建议。”

孙明扬指出,报告书所提出的建议中,部份早已落实执行,其中包括屋宇署已修订相关的作业备考,清楚说明除非有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另有规定或得到规划许可,所有公共交通总站应计入楼面面积内。

报告书建议政府研究在地契条文内加入最高楼面面积作为控制发展密度的其中一项措施。孙明扬说:“政府帐目委员会亦作出相类似的建议。”

他说:“我们认为在提高地契条文确切性和达至地尽其用从而获得较高的土地收益两者间,涉及一些取舍。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在回应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建议时,已同意研究在将来出售政府土地的地契上加入最高楼面面积条款的做法是否恰当,就此我们已开始了工作。”

在控制楼宇的高度、体积和密度方面,报告书提及现时提供豁免建筑楼面面积作为诱因,藉以鼓励环保及创新楼宇的政策。孙明扬说:“虽然环保及创新楼宇的政策并不属于调查小组的工作范围,但感谢调查小组在这方面的意见。”

他续说:“小组就有关政策持正面的观点,与政府一向的看法相同。事实上,鉴于环保设施政策已实施一段时间,我们已成立一个由屋宇署牵头的跨部门工作小组,检讨该等措施的成效,和对楼宇的高度、体积和密度的影响。我们现扩阔小组的检讨范围,以涵盖是否需要就《建筑物条例》下所有的楼面面积宽免设定上限,并交由屋宇署署长督导小组的工作。”

孙明扬指出,鼓励环保楼宇的措施是于二○○○年底,列入当时的规划地政局施政纲领中。推动环保设施的目标,是从改善建筑物设计,居住环境,提升生活空间的质素及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有关环保设施政策是得到业界和用家欢迎,并获得立法会及独立调查小组的支持。

由于发展商需要付出成本兴建有关环保设施,为鼓励业界提供这些设施,政府以考虑豁免有关设施计入楼面面积作为诱因,以推动这些利民的设施的兴建。此外,亦有措施保障这些措施的最终受益者是楼宇的业主和住客。

屋宇署联同地政总署及规划署于二○○一年和二○○二年分别发出有关环保及创新楼宇的《联合作业备考》一号和二号,清楚规定有关的环保设施,若符合《建筑物条例》和屋宇署指定的设计及建筑要求,屋宇署会因应个别个案的特殊情况,考虑是否将有关设施豁免计入楼面面积内。

孙明扬说:“为避免为楼宇体积带来过分的负荷,我们已为管制批出各类楼面面积优惠设立若干上限,例如住客会所可豁免计入楼面面积的上限是住用楼面面积的百分之五;会增添楼宇体积的环保设施的上限是有关发展准许的总楼面面积的百分之八;及预留私人土地供公众作通道用途,可获的额外楼面面积上限为准许的楼面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独立调查小组报告亦就引用《建筑物条例》第四十二条以考虑豁免环保设施计入楼面面积作出了一些观察。孙明扬说:“应用《建筑物条例》第四十二条作豁免某些设施计算入楼面面积是一项行之以久的做法,而且一向运作良好。《建筑物条例》第四十二条清晰指出建筑事务监督有权因个别申请的特殊情况批准条例中的条文作改动,故此建筑事务监督就个别个案考虑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可以批准变通有关条文容许某些楼面面积豁免于总楼面面积的计算,包括环保设施,在法律上是妥当的。”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在本年三月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已提及正进行有关鼓励环保及创新楼宇成效的检讨工作。孙明扬说:“现今因应调查小组建议进行同类的检讨,我们会扩大现有的工作小组,并加快工作。我已要求工作小组在六至九个月内完成检讨。范围包括有关鼓励环保及创新楼宇措施的成效,该等措施对楼宇的高度、体积和密度的影响,以及应否在地契内加入最高楼面面积限制。”

2006年5月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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