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就‘立法会五题:在路旁摆放货斗’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以下为今日(五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问题:

近年,不少建筑工程承办商在进行楼宇装修或改建工程时,任意在附近路旁摆放货车货斗,暂时存放建筑废料。有投诉指这些货斗阻碍交通、容易引致交通意外,而所载的泥尘和碎石亦容易污染环境及危害行人安全。关于这方面,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每个有关部门每年接获多少宗这类投诉、曾采取多少次执法行动和提出多少次检控;又有多少人被定罪和受到甚么惩处;及

(二) 自本会在2003年12月就货斗任意摆放路旁提出质询以来,政府有没有推行新措施,改善有关情况;若有,新措施的详情;若没有,原因是甚么?

答复:

主席女士:

在街道或路旁放置的货斗一般是用来暂时存放在附近楼宇进行装修或改建所产生的建筑废料,然后运往堆填区倾倒。这些货斗摆放在街道或路旁对交通及行人的影响都是短暂的。对装修及建造等行业来说,使用货斗是有实际的需要。况且,使用这些货斗可以避免将建筑废料摆放在街道上,减少对环境卫生及交通的滋扰。我就问题两部份的答复如下:

(一) 过去3年,地政总署接获投诉及张贴《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6(1)条告示的数字如下:

年度 接获投诉 张贴告示
──
────
────
2003
90
90
2004
154
162
2005
822
869

地政总署必须证明货斗物主在张贴于货斗上告示限期届满后仍不移走该货斗,署方才可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28章)提出检控。地政总署成功检控4个非法摆放货斗者,经法院裁定有罪,分别被判罚2000元。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在过去三年共接获154宗相关投诉。当中有部分与地政总署所收到的投诉相同,食环署经查实后已将投诉个案转介地政总署跟进。而署方参与部门执行的联合行动在去年共14次。

(二) 在2003年起,当局已透过相关部门的互相合作,处理货斗随街摆放的问题。若摆放在道路上的货斗对附近交通情况及环境卫生产生较严重的影响,个案会于地区管理委员会讨论。若有需要,该区的民政事务专员将统筹各有关部门(包括地政总署、运输署、路政署、香港警务处及食物环境卫生署),安排联合行动清理。各相关政府部门可根据下列条例赋与的权力,处理投诉:

(甲) 若未经许可将货斗放置于政府土地上,地政总署可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于此等货斗上张贴不少于一天的告示,要求物主将货斗移走,若物主于限期届满前不将货斗移走,地政总署可没收有关货斗及检控物主;

(乙) 若摆放于公众街道上的货斗令环境卫生恶化或防碍街道清洁工作,食环署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于此等货斗上张贴不少于四小时的告示,要求物主将货斗移走,若物主于限期届满前不将货斗移走,食环署可移走有关货斗;

(丙) 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如在道路上或附近有任何妨碍或危及任何人的障碍物,路政署署长或属警长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可向该障碍物的负责人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他尽快移走障碍物。如该负责人没有依照通知移走障碍物,路政署署长可安排移走障碍物,并向该负责人取回有关费用;及

(丁) 若摆放于公众街道上的货斗对路过的行人或车辆构成阻碍、不便或伤害,食环署或警务处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立即移除及没收该等阻街的货斗。

2006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7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