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就‘立法会二题:物业交易资讯的搜集和发放’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回复:

问题:

关于物业交易资讯的搜集和发放,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没有就已签订临时买卖合约但最终没有完成的物业交易数目进行统计;若有,去年涉及的住宅物业单位总数和总值多少;若没有,政府会不会进行有关统计,并定期公布没有完成交易的个案数目及原因;

(二)现行法例有没有条文针对以虚假的物业交易误导市场的行为;若有,执法情况如何;若没有,政府会不会考虑立法禁止这种行为;及

(三)为增加物业交易的透明度,会不会参考证券市场有关披露交易的规定,考虑要求发展商披露主要交易及与有关连人士进行的物业交易?

答复:

主席女士:

香港的物业市场发展成熟,物业交易按照自由市场的原则进行,买卖双方均受合约约束,亦有相关的法例规管欺诈及失实陈述的行为。

就问题的三个部份,我的答复如下:

(一)一般来说,每年在土地注册处录得的注册正式买卖合约当中,超过九成没有经过相关的临时买卖合约注册程序。此外,我们亦无法得悉临时买卖合约的交易何时会完成或会否完成、以及未完成的原因。加上土地注册处的有关数字并没有住宅或非住宅的分项,所以我们未能提供当中有限资料内的住宅交易数目及其涉及的金额。基于上述原因,我们不会定期进行有关统计。

(二)为确保物业市场运作公平畅顺,以虚假的物业交易误导市场的欺诈或失实陈述的行为实不能容。在物业交易过程作出欺诈行为属刑事罪行,违法者可根据《盗窃罪条例》(第210章)被检控;而在民事方面,按照普通法,如失实陈述构成诈骗,可能需要因欺诈而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另外,依据《失实陈述条例》(第284章),如任何人作出失实陈述诱使另一人订立合约,亦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以作出赔偿。

警方在二零零三至二零零五年间就有关物业交易所涉及的诈骗行为,向47个涉案人作出了116宗起诉,其中成功在法庭审理并定罪的个案比例超过百分之九十。但这些数字是包含了不同类型的物业诈骗数字,例如骗取按揭、使用假文件等案件,而没有细分至发放虚假物业成交数据的类别,故此我现在提供的警方检控数字,是反映所有与物业诈骗有关的检控,而不是单指涉及以虚假物业交易误导市场的检控数字。

(三)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截然不同。证市场涉及上市公司,而每家上市公司的活动都可能影响投资大众的利益。房地产交易与一般涉及商业合约的交易一样,只影响买卖双方的利益,若交易出现纠纷可循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若涉及欺诈行为则可根据刑事法例进行检控。此外,由于物业交易涉及买卖双方签订的合约,在未得买方同意下强制要求发展商披露有关买家的资料未必可行。现时房地产市场的运作模式和透明度,足以保障置业人士和投资者的权益,故此我们认为并没有理据强制要求任何一方自动向公众披露其背景资料。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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