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应帐目委员会有关“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报告书

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委员会)今日(二月十五日)向立法会提交报告书,对“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一事提出建议。就报告书关注建筑事务监督行使酌情权的情况,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发言人指出建筑事务监督行使的酌情权是根据法例所赋予的权力而行使,为了因应不同的情况而作出相应而合适的决定,故此有需要赋予建筑事务监督一定的酌情权。

他说:“总体来说,建筑事务监督行使酌情权时,他及获其授权的人员必须本真诚行事,并须考虑所有与事件相关的因素,确保其决定为合理,并符合有关法例的规限和公众利益。”

“虽然相关因素须视乎有关事宜的性质及每宗个案的情况而定,屋宇署亦已制定内部指引,列举可作考虑的因素,作为一般指引,屋宇署的内部指引对屋宇署的职员具有约束力,因为所有公务员都必须遵从其所属部门发出的指引。

他重申:“行政长官已委任了独立调查小组就建筑事务监督在西湾河土地发展这一项目是否适当地运用了酌情权进行深入调查,并会就各有关部门日后在这方面该如何更有效执行其职能作出建议。”

至于委员会在报告书内建议政府检讨以何准则决定应否指明土地的建筑楼面面积上限,以期消除对有关土地的发展潜力存有的任何疑问,发言人表示,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在委员会聆讯阶段已主动提出是项检讨,及指出建议有利有弊,涉及一些取舍,政府会仔细研究委员会以及独立调查小组的建议再作出决定。

就委员会关注屋宇署、地政总署与规划署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一事,发言人说﹕“房屋及规划地政局负责制定有关规划、地政及建筑方面的一般政策,规划署,地政总署及屋宇署则负责政策的执行。”

“三个部门现时除透过日常文书往来外,亦利用地区地政会议、地区规划会议及建筑事务监督会议等研究跨部门的议题。在有需要时,这三个部门会发出联合作业备考,以便就一些备受关注的事宜向物业发展商作出澄清。”

“若某议题会对政策带来影响,有关部门会征询政策局的意见。再者,政策局与有关部门亦定期召开署长级会议、内务会议及特别会议,以讨论个别部门的重要事项以及涉及两个部门或以上的跨部门事宜。我们会继续改善现行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

针对报告书批评政府在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上的处理手法,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发言人指出:“现行的处理土地及物业发展机制沿用已久,行之有效,其运作基本上是健全的。报告书所关注的事宜发生在二零零一年。过去数年,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务求完善有关的制度。”

有关的改善措施包括﹕

(一)规划署已积极地将适当的发展限制加入法定图则内,让公众人士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法定渠道就影响他们的发展提出意见。现时全港共有110份法定图则,其中98份已不同程度地加入了有关地积比率或总楼面面积的限制。在48份包括拟作高密度发展用途地带的法定图则中,25份已全面加入有关的限制。

(二)在决定地盘分类方面,屋宇署透过《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阐明可用作地盘分类的“街道”的定义,以清晰划分地盘分类,有关修订规例已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三)有关的部门亦已就处理土地及物业发展的机制加强协调。屋宇署现已采取新的程序,规定当地政总署向屋宇署征询就出售土地,换地或更改地契而涉及地盘分类的意见时,均只由建筑事务监督出任主席的会议作决定,以确保决定的一致性。如果发现就地盘分类有不明确的法律事项,屋宇署会征求律政司的意见,然后才向其他部门提供意见。

(四)屋宇署已经就建筑事务监督如何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行使酌情权容许豁免计算公共交通总站面积于总楼面面积,制订了更清晰的指引予业界参考。屋宇署已于去年七月,公布经修订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业备考》,说明公共交通总站于一般情况应计入总楼面面积内,除非有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另有规定又或得到规划批准。

发言人说﹕“我们会继续与时并进,务求令现行机制更公平,与及更具透明度。”

“另由于事件中的建筑事务监督梁展文先生已获高等法院批予许可,就审计署署长的审计报告内某些内容申请司法复核,而有关申请已进入司法程序,并待排期聆讯,故暂不宜就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在这方面的建议作任何评论。”

政府会仔细研究委员会的报告书,并在三个月之内向立法会作出回应。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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