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刘秀成议员就‘立法会六题:“逆权管有”未批租政府土地’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以下为今日(二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刘秀成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问题:

  据报,终审法院最近裁定“逆权侵占”的新界土地不受《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影响,而对于在1997年之前和其后均被占用的新界土地,在计算涉及的占用年期时亦不以1997年作为开始日期。这个判决适用于被非法占用的新界私人或政府土地。此外,政府现时采用于1904年制定的新界土地界线测量图,不但简略不全,而且不合时宜。虽然地政总署有更新相关土地界线的资料,但进展缓慢,部分土地界线长期存在灰色地带或出错,以致土地界线图所显示的部分批地位置与实地位置不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现行法例规定政府土地被连续占用60年后,便会变为占用人的土地,当局有没有评估现时有多少幅原属政府的新界土地因上述的规定及判决而变为占用人的土地;涉及的土地面积和当局在地价及地租等方面的损失款额,以及当局有甚么措施防止新界政府土地被非法侵占;

(二) 有没有任何政策或措施,以预防和应付因有关判决而引发就模糊或具争议性的新界土地界线所提出的法律诉讼;及

(三) 当局有何措施更正出错的土地界线纪录,以避免误把属于私人土地的地段在有关纪录上显示为政府土地,以致有关的业权人被视为侵占政府土地,而纪录上显示的私人土地则被丢空废置?

答复:

主席:

  作为背景资料,我需要简介终审法院最近就一宗“逆权管有”新界私人土地诉讼所作出的裁决。

  首先,透过法律程序申请“逆权管有”土地是有法律追索时限的,就政府土地而言,是提出诉讼权产生日期起计追算60年;而私人土地,则为12年*。

  终审法院只是就一宗处于新界私人地段的业主与逆权占用者的个案而作出裁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届满的新界土地契约根据《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第150章)可续期,终审法院的裁决指出此举是没有产生新的业权,因此回归后的期间应作连续计算。然而,由于第150章不适用于未批租的政府土地,因此终审法院的裁决并不适用于逆权占用未批租的政府土地的个案。

  现在让我回答问题的各部分:

(一) 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霸占未批租的政府土地作为己用乃非法行为,如占用人在政府发出法定通知后,在无合理辩解下未有遵照通知而停止占用该土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一万元及监禁6个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总面积为十一万零一百七十三公顷,由特区政府负责批租和管理。当中约三万一千八百六十公顷为未批租土地,大部分位于新界及离岛地方。由于过去多年发展新市镇及兴建大型基础建设工程而须进行的大规模清拆行动,非常显注地减少了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情况。

  特区政府亦透过不同的方式及途径,加强土地管制工作,以防止未批租的政府土地被侵占。而对于一些已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人士,地政处会采取法律行动,以收阻吓之用。负责土地管制的人员,如在巡查时发现非法占用政府土地情况,会采取适当行动,如援引第28章的规定,清除有关的占用情况。在情况许可下,各区地政处亦可透过向占用人发出短期租约,把非法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用途纳入规管范围内。此举既可为库房增加收入,又可达到防止被侵占的可能性。在有需要时,各区地政处亦会把容易被人非法占用未批租的政府土地用铁线网围起,并于某些当眼地点竖立告示牌,警告欲非法占用该些土地的人士。

  如果要透过“逆权管有”方式,向法庭申领未批租的政府土地,举证责任在于申索人身上,要使法庭信服申索人于有关年期时是不受干扰及不被挑战地连续占用有关政府土地。由于刚才提述的政府土地管制政策的实施,申索人要作出举证的难度一定很高。

(二)及(三) 由于问题第二及第三部分均与土地界线纪录有关,我将合并回答:

  新界集体官契所涵盖的私人地段,称为旧批约地段,为数超过21万幅,是在100年前以图样方式测量,并绘成丈量约份图,适合当时记录业权和税收之用。

  由于数量庞大,要按照现行测量标准重新测量这些地段,所需资源非常庞大,为时亦会甚长。根据香港测量师学会的估计,这样的重新测量工作需动用约19亿元,需时10年。

  现时碍于资源所限,地政总署未能为所有旧批约地段进行重新测量。尽管如此,该署在日常工作中,例如收回土地进行基建工程、处理土地发展、处理丁屋申请等,如遇到地段界线不清晰的情况时,会为有关地段进行界线测量,并在有需要时更新地段界线记录。长远而言,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该署会考虑进行多一些旧批约地段的重新测量工作。

  地政总署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地段界线与记录不符时,可与有关地段业权人订立修正契据,更新地段记录。

  但如有关业权人不同意修正,或地政总署无法找到有关业权人订立修正契据,要确立重新测定的地段界线便会有困难。

*有关收回私人土地的追索时限业经修订,现为提出诉讼权产生日期起计追算12年,在1991年《时限条例》(第347章)经修订前为20年。



2006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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