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就“改善香港规划及减少屏风建筑物”议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为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改善香港规划及减少屏风建筑物”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今天王国兴议员提出的这个议案,共有四位议员提出修订。尽管各议员的议案所关注的事项略有不同,但大家最为关心的,都是屏风式建筑物的问题。我感谢他们今天的议案,让我向立法会及市民解释我们这方面的政策和工作。

众所周知,香港地少人多,是人口高度密集的城市,我们自然会将有限的土地资源地尽其用,因而采用了密集式发展,以应付不断增长的人口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房屋及社会需求。

近年,我们的发展日趋成熟,我们对城市面貌日益关注。面对社会的诉求,我们的城市规划制度亦发挥应有的作用,容许我们去检讨既定的土地用途和发展限制,特别针对发展的密度、高度,以及发展项目的设计、布局、密集程度、空气流通、通透程度和对外的连接,以及休憩用地等问题。透过根据《城市规划条例》下的法定程序进行检讨、修订、更新以及制定新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当中包括的指定用途地带及相关的发展规范,例如地积比率及建筑物高度限制,可以提供公开、清楚及明确的发展规范,让所有有关人士有所遵从。这是一个高度灵活的制度,事实上香港过去几十年的土地发展,一直有赖这个制度。这个制度下促成有效的改变,亦能够确保土地用途规划与有关的发展规范与时并进,切合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和市民的期望。

我们厘定分区计划大纲图上各种不同的土地用途的依据,其实就是议案中所提及的《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目的,是提供基本规划准则及设计指引,去平衡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及发展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同时,《准则》也为厘定各类发展的规模、密度、地盘规定和所需的配套设施、环境规划、保育自然景观和生态、保存文化遗产和市景提供指引,从而提高香港居民的生活质素。《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本身当然不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其作用已反映在法定的分区大纲图上,以及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个别发展的程序上。所以实际上的法律效应在此处反映出来。

不少议员以为由于《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并无法律约束力,所以对私人发展的规划便会缺乏限制,不能减少屏风式建筑物的出现。这其实是对我们的规划制度不完全了解所引致的误解。首先,所谓“屏风式建筑物”并无划一而确切的科学化定义。但我们知道在此一课题下市民所关心的,是建筑密度与高度的问题,以其对景观、环境及交通的影响。其实,长久以来我们一直透过《城市规划条例》在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适当地加入对地积比率及建筑物高度的限制去控制发展密度。

大体而言,我们订立地积比率,规定不同发展密度的地区,以确保各区的基本设施、环境、交通能应付有关发展密度带来的需求。至于订立建筑物高度限制的用意,则是为保护重要的山脊线、海港景观,以及其他具珍贵地理特征的景观。

其实,城规会还会对某些独特的个别地盘如综合发展区进行较深切的审核及管制。要求有关发展进行之前,必须获得城规会对总纲发展蓝图的批准。范围包括建筑物尺寸、每项用途的楼面面积、建筑发展进度表及其他城规会要求的资料。此外,对一些环境易受影响的地盘,城规会亦要求规划署订出详细的规划大纲,订明各项规划要求,例如发展密度、建筑物高度、城市及园景设计纲领等等。城规会更可以要求此等项目倡议人提交相关的环境、视觉等影响评估报告,以确定发展规模不会对环境及视觉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一些大纲图并无具体订明发展限制的土地,而如果所涉及发展又无须向城规会取得规划许可的话,有关土地的发展密度及楼宇高度可藉地契条款所载的具体条文加以管制,以及受《建筑物条例》的《建筑物(规划)规例》附表1的有关楼宇高度的地积比率及上盖面积上限所定下的规定所限。当地契条款与《建筑物(规划)规例》附表1的规定不一致时,则以较低者为准。此举旨在管制楼宇的体积及楼宇与街道周围的空间,例如刚才有议员谈到日照等问题。

有议员就新发展规划对现有及将来发展的影响发表了一些意见。我想指出,一般来说,已建成或已批准的发展项目不会受新发展限制影响。但当现有建筑物进行重建时,便必须按照所订的发展限制或现有建筑物的体积和高度(以较大者为准),容许它们重新发展。

至于有关城市设计指引及空气流通评估,政府会不时因应政策及不断转变的社会诉求,拟订及检讨《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检讨是持续进行的。由2002年至今,共完成了三十二项的检讨项目,当中涵盖不同范围的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加入新的指引。

其中加入在《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一个新指引,刚才议员也有提及正是在2003年经详细谘询公众后而公布的“城市设计指引”。该指引内载有城市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楼宇一般的密集程度和布局、为免山脊线和海港景观被遮挡而采用梯级式楼宇高度设计、提供通风廊、观景廊、在路面提供建筑线后移地带等。

规划署亦于2006年在《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纳入“空气流通指引”,房屋及规划地政局与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并一同根据有关指引,联合发出针对空气流通评估的技术通告,要求负责进行大型政府项目的部门/决策局或有关机构必须在项目规划及设计阶段进行空气流通评估,确保会适当地考虑空气流通方面的影响。此外,我们亦会为政府可供出售的用地进行空气流通评估,以评定发展对行人道上风环境的影响,这些空气流通评估亦可间接改善于行人道水平上的设计和空间布局。众所周知,我们最近已经降低了几幅可供申请售卖土地的地积比率及楼宇高度。

半官方机构如市区重建局的所有发展项目,均严格遵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阶段的项目,均会参考空气流通评估的指引,以符合市民对环境方面的期望。观塘市中心重建项目便是其中一个例子。另一方面,铁路公司在规划和设计未批予发展商承办的铁路物业发展项目时,亦会考虑如何引用其中的空气流通指引。我们知道铁路公司亦有与有关的区议会接触,聆听他们对个别发展项目在这方面的意见。

我们听到有议员希望所有私人发展均须进行空气流通评估的意见。但是,在现阶段我们无意用强制或立法方式去推行“空气流通意向指引”,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指引的内容涉及一些非量化的规划和设计上的内容。在采用指引时,必须适当地考虑每一幅土地的独特性及周边相关因素,现时不宜立法强制执行。但规划署已展开了一项名为“都市气候图及风环境评估标准”的研究,以鉴定气候易受影响的地区,从而为日后的评估工作确立适合区内气候条件的空气流通标准。这项研究会包括探讨能否就风环境确立更多可量化准则/标准,以供我们稍后考虑如何将空气流通指引应用于所有私人发展方面。

我刚才已解释法定城规程序如何在不同层面对发展项目作出相关的规范及限制。有议员建议我们检讨城规会的组成及运作是否能配合需要。我想指出,城规会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成立的法定组织,城规会的成员以非官方成员为主,包括商业、工业、法律、建筑及工程等界别的代表,具广泛代表性。城规会现由非官方成员31人(当中一人获委任为副主席)及官方成员6人组成,我们认为有关组成已经提供了广泛均衡的公众参与。由熟悉《城市规划条例》及相关程序的规划署负责支援城规会的工作,是有效率的安排。

当然我们会不时检讨有关安排,以确保配合不断转变的需求。我想指出,我们在不久之前已对《城市规划条例》作出检讨及更新。自《城市规划条例》的修订于2005年6月生效后,市民可查阅公布的图则和规划申请并表达意见,亦可就图则提出建议修订,让城规会考虑。城规会会议除商议部分及特殊情况外,均公开让市民旁听。包括商议部分的会议记录,亦全部上载于城规会的网页,供市民查阅。上述措施均加强了规划制度和公众谘询程序的成效和增加透明度。我们觉得有需要累积实施修订条例的经验,让新制度可更有效发挥其作用。

提出动议的五位议员及其他发言的议员对如何透过规划改善我们生活环境发表了他们的意见。我们很明白并认同市民对改善生活质素及要求更理想的楼宇布局设计的期望,事实上,我们在这方面已通过城规程序及其他途径做了大量工作。我们会继续进行“与民规划”的工作,透过公开、具透明度和广纳民意的程序,继续与各方持份者、专业团体和广大市民合作,群策群力,共同促进可持续的发展,共同建立理想居住环境。

多谢主席。

2007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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