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土地作露天贮物及港口后勤用途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张学明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关于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审批把土地作露天贮物及港口后勤用途的规划许可申请,以及该类土地用途引致的环境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有申请人表示已按要求提交所需技术评估,但城规会以交通流量未合乎有关要求为理由否决其规划许可申请,令申请人感到无所适从,政府是否知悉城规会采用甚么准则评估有关地区的交通流量是否合乎要求,以及当中是不是包括涉及土地的面积和每小时的车辆流量;

(二) 政府会不会建议城规会把非指定地区土地临时用作上述用途的规划许可有效期,由现时的“不超过三年”延长至“不超过五年”或更长年期,以鼓励露天货仓经营者投入资源,装设完善的配套设施;及

(三) 鉴于重型车辆很多时驶经私家道路(例如锦绣大道)以进出作上述用途的土地,因而对附近的居民造成滋扰,以及道路业权人因路面加速损耗而需承担维修费用,以致他们经常与运输业界发生纠纷,当局会不会考虑收回有关的私家道路,或以其他方法解决该等问题?

答复:

主席:

我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复如下:

(一)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在审批个别土地用途申请时,会考虑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就个别露天货仓用地申请的交通影响和需作出的评估,申请人可主动向运输署提交其拟议发展的交通影响评估及有关的改善方案建议。而就一些较大型的货仓用地项目,运输署一般都会要求申请人对其拟议发展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提交该署考虑。

运输署主要评估所申请的土地用途方面包括对邻近道路所造成的负荷是否可以接受,以及会否带来道路安全问题。因此,评估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拟经营货仓的规模(当然包括张议员在提问里提到涉及土地的面积)、用途性质,及所引发的交通流量(当然亦包括张议员在提问里提到的每小时的车辆流量),以确定用地附近道路及路口是否有足够的剩馀道路容量应付所造成的交通增长。其他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汽车出入口的设计及位置,以及连接道路是否适合重型货车使用等。

(二) 为使土地运用更具弹性,以配合经济需要,乡郊分区计划大纲图已经订明,任何临时用途,即使不属于该土地用途地带的第二栏用途,也可向城规会提出规划申请。自一九九九年起,在乡郊法定图则内临时用途的规划许可期已从十二个月延长至三年。由于临时用途大多与有关土地的长远规划意向不符,亦可能会引致环境滋扰、增加水浸风险及造成交通问题,我们认为三年许可期在适当监控及为业界提供弹性之间取得较好的平衡,让有关行业应付短期需要,同时亦希望鼓励申请人按照规划许可附带条件的要求投资进行改善措施。

申请人可在规划许可到期时申请续期,而城规会亦已采取务实的态度按个别情况处理续期的申请。按照现行的做法,若规划情况在上次批准有关申请后并无重大改变(例如:有关土地的长远发展尚待落实),而申请人亦已尽力履行先前许可中订明的规划许可附带条件,而且各政府部门没有提出负面意见,以及附近居民亦不反对,城规会一般会从优考虑有关续期申请。有关准则已于城规会颁布的规划指引编号13E“拟作露天贮物及港口后勤用途而按照《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提出的规划申请”中清楚列出,经营者可根据有关指引作出其业务上的决定。 

(三) 当局一般不会因为私家道路的业权人和道路使用者在道路使用上出现纠纷而收回私家道路。收回私人土地只会在按有关法例下征用土地作公共用途才会考虑,例如有关土地需用作施行公共基础建设工程。 

就私家道路的使用可能引致的交通问题,运输署会密切监察连接个别私家路的政府道路,以及附近地区的交通情况,并会与区议会及地区人士保持沟通。有需要时,会增加道路设施,或在政府道路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向私家路的业权人作出一些交通管理措施的建议,以改善整个地区的交通情况。

此外,为配合露天贮物/港口后勤用途的需要,当局亦会在合适地点提供或研究如何改善相关的基建设施,例如道路及渠务工程。在厦村一带进行的道路改善工程(包括厦村路、屏厦路及田厦路)为较近期的例子。 



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8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