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修订《2008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的发言全文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修订《2008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上的决议案,修订《2008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

首先,我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及有关部门,衷心感谢刘慧卿议员及其担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就修订规例进行了多次会议,并提出很多宝贵意见。当中,委员会亦邀请了相关持份者发表意见。我们仔细考虑了各方的意见后,提出进一步建议修订有关修订规例。

《2008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旨在改进为残疾人士提供进出和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的有关设计规定,藉以配合实施《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2008》所载的修订设计规定。

政府完成了检讨《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1997》以配合社会的期望和建筑科技的进步,加强为残疾人士提供的设施的设计要求。政府在检讨的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谘询,参考了各方的意见,于2007年底就《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2008》定稿。新的设计手册提出了一系列新规定,例如:要求为残疾人士提供通往观众席后台的设施;就停车位的数目、大小及标志,引入详细的规定;改良方向指示标志;及就走廊、楼梯及大堂内为视觉受损人士设置的最低照明光度订明规定等。

《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的目的,是修订有关规例的附表3,以实施《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2008》所载的修订设计要求,同时亦清晰界定这些设计规定在不同类别建筑物的适用范围。

小组委员会就修订规例提出多项意见。经考虑委员会的建议后,当局现提出以下修订,以厘清修订规例内的有关要求:

(一) 修订规例内第5条中,新的附表3第2部第4(1)及4(2)条订明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席须提供轮椅位的数目。经修订的条文,清楚列明如观众席的处所的观众位置设有不多于800个固定座位,则在观众位置须设有不少于4个轮椅位。如该等处所的观众位置设有多于800个固定座位,则每400个固定座位,须设有不少于2个轮椅位,不足400之数作400计;

(二) 酒店、旅舍和宾馆是供住宿的地方,因而视作住用建筑物或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住用部分。虽然新的附表3第7条已订明,酒店、旅舍和宾馆必须提供畅通易达的客房,但新的附表3第4部只订明,住用建筑物或综合用途建筑物住用部分的公用地方,才须提供让残疾人士使用的通道和设施。为了更清楚订明酒店、旅舍和宾馆必须按照新的附表3第7条的规定,提供畅通易达的客房,我们建议修订新的附表3第4部,在该部清楚说明,需要特别设计供残疾人士进出和使用的地方,包括酒店、旅舍和宾馆内的畅通易达客房;

(三) 同样地,新的附表3第2部的第12分部旨在订明,酒店、旅舍和宾馆的畅通易达客房内有关浴室和淋浴间的相关设计规定。为了清晰地列明第12分部的适用范围,我们建议在第12分部中加入条文,说明分部只适用于酒店、旅舍和宾馆内的畅通易达客房,以配合《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2008》的相关规定;以及

(四) 在新的附表3第86条列表部分,我们建议作出一些文字上的技术性修订。

有关的修订已获得小组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这项议案。

我谨此动议通过决议案。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8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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