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平均地盘平整水平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国宝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在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答复本人的质询时表示,建筑事务监督在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所批核的建筑图则当中,有125份建筑图则的地盘位于分区计划大纲图(“大纲图”)内的地带,是以米或米和层数表达最高建筑物高度而并无提及香港主水平基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关计算“平均地盘平整水平”的部门指引为何,以及该等指引会否容许“平均地盘平整水平”完全或局部参照位于有关分区范围外的一点或多点订定;若然,原因为何;

(二)在上述125份建筑图则当中,在“平均地盘平整水平”以下的地面层有一道或多道出入口的图则的数目;每份该等图则所涉建筑物的地址、准许建筑物用途、通往建筑物的每个地面出入口超出或低于“平均地盘平整水平”的高度、由最低的出入口所在的地面至主楼顶的垂直距离,以及相关大纲图订明的准许最高建筑物高度;

(三)为加强公众问责,政府有否计划规定须在政府网站公布及保存每份获批核建筑图则的“平均地盘平整水平”及其计算方法的资料,而该等图则的最高建筑物高度在相关的大纲图是以米或米和层数表达而并无提及香港主水平基准?

答复:

主席女士:

(一)一如本人在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答复李国宝议员的书面质询时所解释,如有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是以米来表达所指定的最高建筑物高度而无提及香港主水平基准,在计算建筑物高度时便会采用平均地盘平整水平的概念。平均地盘平整水平是业界普遍采用的词汇,一般是指已平整可供发展地盘的平均水平。虽然部门指引并没有为这个词汇提供定义,但在向建筑事务监督就某些建筑工程会否违反任何在《城市规划条例》之下拟备的核准图或草图(包括在建筑物高度方面)提供意见时,规划署会按下列的两种普遍情况,计算平均地盘平整水平:

* 如已平整地盘完全平坦,平均地盘平整水平即为建筑物座落的已平整地盘的水平;以及

* 如已平整地盘不完全平坦,平均地盘平整水平是指建筑物座落的已平整地盘内不同位置的平均水平。

超出有关限制的建筑物高度,必须获得城市规划委员会许可。

如某发展项目内有超过一栋的建筑物,而该等建筑物又位处不同水平的已平整地盘上,在计算每栋建筑物的平均地盘平整水平时,应只限于按该栋建筑物所座落部分的已平整的地盘计算,而非按该发展项目的整个地盘计算。换句话说,平均地盘平整水平不会参照某栋建筑物所处范围外的一点或多点而定,更不会超出有关的分区范围。

(二)由于时间所限,当局未能查阅所有个别的建筑图则。鉴于所关注的问题明显是在平均地盘平整水平以下设有出入口的建筑物,我们认为把焦点放在那些建于不平坦的已平整地盘上的建筑物会较为切题(即设有地库或地盘倾斜或属梯级状的图则)。在该125份已获核准的建筑图则之中,约有30份属上述类别。而在进一步检视和撇除那些在平均地盘平整水平以下没有出入口的个案后,馀下的个案共有15宗,其按地区划分的详情载于附件。

(三)由于平均地盘平整水平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均为技术性事宜,一般公众并不感兴趣,因此我们认为无须在政府网站公布该等资料。建筑事务监督是根据法例以及在考虑过不时发布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业备考指引后批准建筑图则的。无论如何,如有申请批准建筑图则的人士提出要求,当局会向其提供有关如何计算建筑物高度及分区计划大纲图内建筑物高度限制的资料。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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