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草案二读(只发中文)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草案》。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成立一个由建造业界代表组成的专责工作小组,着手研究为建造业工人实施注册制度的可行性。工作小组认为实施建造业工人注册制度有利业界发展。注册制度带来的优点主要包括:

(a) 透过评核建造业工人的技术水平,确保建造工程的施工质素;及

(b) 提供较可靠的建造业人力供应资料,协助策划人力需求和培训工作。

政府接纳工作小组的建议,透过立法方式推行建造业工人注册制度。

在建议的注册制度下,所有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的工人都必须注册。在敲定注册制度的细节时,我们已明白必须尽可能避免因实施注册制度对建造业带来冲击,特别是工人的就业。

建议的注册制度规定,工人如具备规定工作经验,但尚未持有相关资格以获取注册,可申请成为注册临时熟练技工或注册临时半熟练技工,以继续在工地工作。他们可以利用三年的过渡时间,参加技能测试和接受再培训。此外,条例草案亦提供一次性的安排,让在业内具备十年或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老行尊”参加评核面试,在合格后便可申请注册成为熟练技工。其他未能通过技能测试的工人,仍可申请注册成为普通工人。因此,建议的注册制度并不会令任何在职建造业工人失去工作。

为减轻建造业工人的负担,政府建议向在香港承办建造工程的承建商征费,用以资助注册制度实施的开支。估计征费率为0.03%。举例来说,若建造工程的造价为壹百万元,所需缴付的征费是300元。由于所收取的款项甚低,对建造工程的造价应不会构成影响。因为有征费的支持,工人的注册费和续期费可维持在较低的水平。预料注册费及续期费每3年为100元。如工人已持有相关的证书或牌照,费用更会降至50元。

我现在向议员介绍《条例草案》中的主要条文。

禁止

在建议的注册制度下,建造业工人须根据个人的技术水平和工种类别取得注册。草案第2部内的条文禁止未经注册的建造业工人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

注册管理局及其他委员会

条例第3部份列明注册管理局的设立、组职和职权范围。条文亦包括3个常设委员会的设立、组织和职能等事项。其中,建造业工人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检讨和评定注册或续期的资格;建造业工人投诉委员会处理有关注册建造业工人能力未符水平的投诉;而建造业工人复核委员会则处理工人在不满注册管理局或注册主任所作的决定时,而提出的复核要求。

注册的申请及相关事项

《条例草案》的第5部载有注册主任的委任和职权等条文。此外,亦详细列明注册的申请和续期所需的要求和取消注册等事宜。

投诉、复核和上诉

《条例草案》的第6部指明在何种情况下,可对注册建造业工人作出投诉,以及注册管理局及建造业工人投诉委员会处理投诉的程序事项等。工人若不满注册管理局或注册主任所作的决定,可根据草案第7部所载的复核或上诉机制作出申诉。

总结

总括来说,实施注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优质的建造文化,从而改善建造工程质素,最终可以帮助本地建造业健康发展。条例草案确保建造业工人可以根据技术水平分类而取得注册,并减少他们注册及续期的负担。更重要的是,条例草案并不会令任何在职工人因注册制度的实施而失去工作。

我希望各位议员能支持条例草案,使建造业工人注册制度得以早日实施。

多谢主席。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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