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废水排放标准与水质指标不能作直接比较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蔡素玉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复:

问题:

  渠务署计划在大屿山昂坪兴建污水处理厂,并把经处理的污水经由东湾排放入海。根据渠务署向环境保护署提交的《东湾方案环境评估报告》,距离排放口5米的海水中的无机氮浓度,预计会超出东湾所在的南区水质管制区的有关水质指标60倍以上,然而报告指有关排放却不会对该处水质造成严重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否采取补救措施,减低该些污水对东湾的海水水质造成的影响;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 鉴于当局会检控排放超出标准的污水的工商业人士,当局对这项由政府部门倡议的工程项目有否采用同样严格的污水水质标准?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排放标准是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颁布的“技术备忘录”而制定,主要为管制废水的排放。水质管制区的水质指标则是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为各水质管制区所订立的水质目标。由于被排放的水会与受纳水体混合,从而获得稀释,因此排放标准与水质指标并不能作直接比较。事实上,“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技术备忘录清楚指出,在混合区(即被排放的水与受纳水体发生初步稀释作用的区域)内的水质是可超越水质指标的。

  要评估个别排放对水质的影响,正确的方法是测量有关排放对混合区以外水质的影响。昂坪污水处理厂是一所处理水平十分高的三级污水处理厂,经其处理的水,“无机氮”的预计含量将会低于“水污染管制条例”技术备忘录所规定的排放指标约85%。环境评估研究结果亦显示,在最坏情况下,在排放点半径500米外的水域(即混合区以外),排放经处理后的水只会令“无机氮”本底水平提高0.3%,并不会对该区的水质构成不可接受的影响。因此,并无需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二) 环境保护署是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下的“技术备忘录”而制定所有污水排放标准,并按照有关标准监控政府部门及工商业界的工程/设施。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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