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2003年前滨、海床及道路(修订)条例草案二读(只发中文)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3年前滨、海床及道路(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动议二读《2003年前滨、海床及道路(修订)条例草案》。

由于市民日益期望政府加快进行公共工程项目以促进经济发展及提供就业机会,政府认为有需要缩短根据《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及《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处理市民提出反对意见的期限。

根据现行程序,除小型工程外,所有涉及填海、道路或排污设备工程的公共工程项目,须将工程建议刊登宪报,并让市民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期限届满后,政府有九个月时间调解反对意见,而行政长官可以批准把这段调解期延长六个月。因此,在现行法例下,提出和调解反对意见的期限合共可长达十一至十七个月。

政府建议修订《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和《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把市民提出反对意见的期限,由现时的两个月缩短至一个月,并把调解反对意见的期限由最长九个月缩短至四个月。同时,我们建议把行政长官可批准延长调解反对意见的期限由现时的最多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根据《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第26条,《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的修订将会自动适用于根据该规例刊宪的排污设备计划。

为配合缩短提出及调解反对意见的期限,政府将采取行政措施,加强公共工程计划的公众谘询和刊宪期间的通报工作。工务部门亦会设立工程项目督导小组,确保尽快调解反对意见,以及在预计反对意见难以在原定的四个月期限内完成调解时,就是否需要延长期限一事,征询反对者的意见。通过这些新措施及据过往调解反对意见的经验,我们相信,即使缩短期限,市民仍有充份时间就工程计划提出反对意见,而当局也有足够时间认真考虑他们的意见。

建议的修订法例会把公共工程项目施工前的筹划期缩短约六至九个月。工程计划如能加快推行,便可早些创造就业机会。此外,公共工程如能提早完成,市民便能更快享受到工程的益处。

主席女士,我希望各位议员能支持《2003年前滨、海床及道路(修订)条例草案》,谢谢。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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