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前滨、海床及道路(修订)条例草案

政府将于二月十九日向立法会提交《2003年前滨、海床及道路(修订)条例草案》,把公共工程项目施工前的筹划时间缩短约六至九个月。

政府发言人今日(二月四日)说:“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及《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把政府工务部门调解对公共工程计划的反对意见的期限由现时的九个月缩短至四个月。”

发言人说:“此外,条例草案亦建议把行政长官可批准延长调解反对意见的期限由现时的最多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

他续说:“同时,市民提出反对意见的期限,由现时从刋宪当日起计的两个月缩短至一个月。”

有关《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的建议修订条文亦适用于根据《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刊宪的排污设备计划。

发言人强调,据经验所得,调解反对意见的磋商工作通常在现时九个月期限中的最初几个月进行。

他说:“即使缩短期限,市民应该仍有足够时间就工程计划提出反对意见,而当局也有足够时间认真考虑他们的意见。”

发言人说:“工程计划如能加快推行,市民便能更快感受到工程带来的好处。”他续说,此外,我们并能够早些创造与公共工程有关的就业机会。

他说:“这样,政府就可更迅速地针对市民的需要,提供更佳的基础建设,从而促进经济。”

有关的条例草案会于星期五(二月七日)在宪报刊登。

二○○三年二月四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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