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为偏远地区居民提供公共设施的准则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劳永乐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以何准则决定向偏远地区的居民提供自来水、行人路和街灯照明等公共设施;及

(二) 有何措施确保有关设施不会破坏郊野地区的自然环境和景观?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决定为偏远地区居民提供公共设施的准则,概述如下:

  通道/行人路

  有关在偏远地区辟设通道/行人路的要求,通常由运输署/民政事务总署按个别情况处理。是否有需要在偏远地区建造新的通道/行人路,主要视乎将该地区连接到公路的现有乡村通道的情况而定。假如现有通道能应付目前的需要,政府可能只须略加改善便可。假如有需要建造新的通道/行人路,我们便须根据观察到/预计的车辆和行人流量并考虑公众安全的因素,审理有关的要求。其他考虑因素包括申请的性质和涉及的范围、受惠人数,以及是否有足够资源可用。此外,我们也会根据原有的地理环境限制、对环境的影响和收地的需要,评估工程是否可行。

  乡村照明

  政府每年都会在谘询乡村的村代表后,拟订为偏远地区乡村提供照明的建议,并把建议呈交公共照明审核委员会批核。审核委员会在一般情况下会优先批准为受惠住户数目最多的乡村提供照明。受惠人数固然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审核委员会也会充分顾及公众安全。

  供水

  水务署与民政事务总署商议后,已拟备了一份清单,胪列该署拟经水表供水的偏远乡村。水务署为这些乡村制订供水计划时,会考虑多项因素,例如当地的水源是否可靠、水源是否受污染、卫生情况、乡村与现有配水系统的相对位置及工程可行性等。该署也会考虑进行工程项目的理据、经济效益及资源上的限制。

(二) 政府在每个工程项目的策划阶段都会确定该工程对郊野和环境影响的问题,以期在工程设计方面减轻这些影响。当局会在适当情况下征询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及环境保护署等部门的意见,并在合约中加入有关条文,以防止承建商破坏自然环境。政府会严格进行工地监管,确保承建商遵守这些条文。假如工程属于《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中的指定工程项目,工程倡议人须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以及申领所需的环境许可证。

  至于在郊野公园范围内进行的工程项目,工程倡议人须取得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的书面同意。管理局在考虑建议发展计划时,会评估计划对郊野公园可能造成的生态、视觉和景观影响,并会按需要谘询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或其辖下的郊野公园委员会。

  管理局在给予同意时,也可能施加有关在郊野公园内进行工程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规定工程倡议人须采取缓解措施(例如保护树木和行人路)、保持工地整洁,采用指定的建筑物颜色,以及进行修复及环境美化工程等,以确保在工程完成后,所有受侵扰的天然地面或植物都回复原状,而郊游径或郊野公园设施所受的损坏也可修妥。渔护署会密切监察在郊野公园内进行的工程;如发现任何违规情况,即会通知有关的倡议人,并要求他予以纠正。如倡议人拒绝纠正任何违规情况,管理局也可饬令他暂停施工或采取检控行动。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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