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政府对重铺路面工程监察足够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富华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悉,沙田海两岸(特别是锦泰苑、污水处理厂及马料水码头一带)的单车径及行人路,时常进行掘路工程,对踏单车人士及附近居民带来诸多不便。此外,工程完成后重铺的路面,经常出现凹凸不平及积水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按意外成因分类列出在过去3年,每年于上述地点发生的涉及踏单车人士的交通意外数目,以及所引致的伤亡人数;

(二) 过去3年,于上述地点进行的每项掘路工程的开始日期、竣工日期、审批工程的政府部门和负责掘路工程的公用事业机构;

(三) 有否评估政府部门监察重铺路面工程和验收经重铺路面的工作是否足够;若评估结果为足够,为甚么仍会出现路面凹凸不平的现象;及

(四) 现时哪些政府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于上述地点进行的掘路工程,以及验收经重铺的路面等工作;当局会否检讨有关工作的分工,并改由一个部门负责有关工作?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附件1按意外成因分类列出在一九九九、二零零零和二零零一年,每年在吐露港沿岸单车径发生涉及骑单车人士的交通意外及其引致伤亡的统计。

(二) 过去三年,吐露港沿岸有三段单车径曾进行挖掘工程,即近锦泰苑的一段、沙田污水处理厂至马料水公众码头的一段,以及马料水公众码头至元洲仔交汇处的一段。附件2胪列每项挖掘工程的开始和竣工日期,以及负责审批公用事业机构所提出的挖掘工程申请的政府部门。

(三) 我们认为政府在监察及验收重铺路面工程所做的工作,已属足够。不论是向公用事业机构发出的挖掘准许证或是判予承建商的政府工程合约,都订有条件,规定重铺路面工程须严格地按照政府指定的规格进行。若发现工程有欠妥善,政府部门可根据这些挖掘准许证和合约条件,要求公用事业机构和承建商重新进行铺路面工程。

(四) 就上文第(二)部分所述的三个地点而言,负责审批和监察挖掘工程和验收经重铺的路面的政府部门,载于附件2。不论工程项目由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公用事业机构及承建商所重铺的路面,须符合一套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规格。我们相信现行的安排可达至重要目标,为公众提供安全及优质的道路。

附件1 - 一九九九、二零零零及二零零一年于吐露港沿岸单车径发生涉及骑单车人士的交通意外数目只有繁体中文版

附件2 - 过去三年在吐露港沿岸单车径进行的挖掘工程只有繁体中文版

二○○二年十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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