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政府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保护野生动植物

以下是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及署理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香港是世界上主要的鱼翅贸易市场,并估计有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的交易在香港进行。有关贸易被指迫使部分鲨鱼品种濒临被灭绝。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此问题的严重程度;及

(二)有否计划解决此问题;若有,计划的详情为何?

答复

(一)据我们所得资料,现时并没有完整的科学数据可以确立与鱼翅贸易有关的猎鲨活动,对不同品种的鲨鱼数目及其生长情况的影响。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情况。

(二)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香港特区政府透过制定及执行《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严格遵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这项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了确保贸易不会对濒危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构成威胁而订立。公约规定所有载列于其附录的物种的进出口必须受到许可证管制,各附录详情如下:

附录I

高度濒危并濒临绝种的物种:有关物种只可在某些指定情况下,并须取得有效的出口(或转口)及进口许可证,才可在国际上买卖。

附录II

在没有贸易管制下便可能濒临绝种的物种:买卖这类物种必须取得有效的出口(或转口)许可证。

附录III

任何公约缔约地方认定需要受到保护,以免因国际贸易而遭受过度捕捉或采伐的物种:从有关缔约地方出口这些物种必须取得有效的出口(或转口)许可证。

现时鲨鱼品种中只有姥鲨和大白鲨的贸易受到公约规管,它们均列于附录III内。

根据条例,凡进口、出口或管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都必须按规定预先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申领有关许可证。现时姥鲨已列入条例的管制范围之内。我们将于稍后修订条例,把大白鲨也列入管制范围之内。日后公约如果对其他鲨鱼品种的贸易进行规管,我们亦会对条例作出相应修订。

二○○二年七月三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