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政府收回公共工程合约

以下是工务局局长李承仕今日(二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石礼谦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复:

问题:

近年建造业行内竞争激烈,导致部分公共工程合约以不切实际的低价批出。由于部分工程项目施工情况欠佳,而且不符合约规定,政府当局须收回工程项目重新招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在过去24个月内重新招标的工程项目数字;

(二) 所涉及的额外费用和时间;及

(三) 有否评估该等工程项目延迟完成对社会造成多大损失;若有,评估结果的详情为何?

回复:

主席女士:

(一) 在2000年和2001年,政府共收回11份公共工程合约。

(二) 这11份收回合约所引致的额外费用估计为400万元至1.83亿元不等,预算费用总额共增加3.06亿元。每份合约因而须要延长的时间不同,平均约为9至12个月。

(三) 政府在每份合约内均订明承建商必须完工的最后日期。我们亦会评估承建商不能如期竣工对政府所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若无法追讨,最终便会由社会承担。在评估损失金额方面,我们已有行之有效的机制,而有关金额亦会在合约内以算定损害赔偿的形式订明。

在合约内订明的算定损害赔偿,即预计工程不能如期完成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必须是真正的估计,方可按照合约追讨。根据法律原则,在与能够合理证明的最大损失金额比较时,算定损害赔偿必须不能过高,也不能不合情理。否则,有关金额只可视作为罚款,而不能按照公共工程合约追讨。

二○○二年二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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