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公共工程合约不存在垄断情况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朱幼麟议员的提问所作的口头答复:

问题 :

 

关于过去3年政府批出涉及款额为130万元或以上的工程顾问合约和5,000万元或以上的建筑合约,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每项合约涉及的工程项目、款额、以及获批合约的顾问公司和承建商名称?

答复 :

主席女士 :

 

过去三年政府所批出价值高于一百三十万元之工程顾问合约和价值高于五千万之建筑合约的项目名称、核准金额及获批项目的顾问公司和承建商名单分别列于附表甲及附表乙。

 

由于附表上的项目总数共超过五百多个,为免动用大量资源对各项目及公司名称进行翻译工作,我们征得朱幼麟议员同意,附表只提供英文版本作参考。

 

政府的采购政策一向是基于维持公开公平竞争、高透明度、向公众负责、及合乎经济效益等原则进行。

 

顾问公司的遴选是以各投标公司的技术建议书质素、公司过往表现及投标金额的总体评分作出决定。而评审建筑合约标书方面,在进行全面评审时,投标价格占总分的六成,而技术评估或表现指数则占总分的四成。如属大型或复杂的工程合约,当局会采用一套评分制度计算技术评估的分数。至于其他合约,则会采用一条公式计算投标价格和表现指数的总分。故此过往表现良好的建筑公司会有较大机会获批合约。 这些措施可以鼓励顾问公司及承建商力求进步,摒弃只求达到最低标准的态度。长远来说,更有助改善建造业的整体质素, 使公帑的运用更加物有所值。

 

就公共工程而言,政府采购建筑和工程服务的程序与采购其他物料一样,均受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规管。如上文所述政府奉行的基本原则,是采购程序应高度透明,并维持公平竞争,不应让任何供应商占优。因此,我们认为在竞投公共工程方面,承建商之间已有足够的竞争。在政府《认可承建商名册》的名单上,符合竞投公共工程资格的承建商超过900家,其中约300家为主要承建商,其他则属专门承建商。一直以来,这些承建商都踊跃竞投公共工程。

 

虽然采购顾问服务不受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政府采购协议》规管,但政府在采购顾问服务时,也同样奉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任何人如要加入市场,都不会遇到障碍;政府部门根据技术和价格的综合评分批出顾问合约,不会给予任何顾问公司优惠或优待。这个制度公平、公开,在业内营造了非常有效的竞争环境。

 

总括而言,在上述公开公平,高透明度的采购制度及竞争政策的环境下,再加上一些提高规模较小公司的参与率的措施配合,香港的公共工程顾问合约和建筑合约并不存在垄断的情况。


附表甲
附表乙


二○○三年五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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