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议修正《2002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02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我谨动议修正上述刚读出的条文,有关内容已载列于提交各位委员文件内。我会简短的解释修正背后的主要原因。

  第一项广泛的改动是应法案委会的要求,放弃使用“主体”及“附属”准许证的概念,而改为在新的第10条中,直接授权持准许证人的承判商及其分判商进行挖掘工作。

  法案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加强对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警惕,及加快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阻止违规行为,所以,新第2A条中,现在改为,不论公职人员的违规行为是否已被当局终止,当局仍须向局长报告,以备检讨,而局长亦须对未终止的违规,立即使之终止,而“查讯”一词,亦改为“调查”,使程序简捷。

  为减少地政总署签发不必要的挖掘准许证,以节省行政成本,我们在第10条,扩大了豁免挖掘准许证的范围,包括那些已受其他土地批文管制的挖掘工程。同时在新10A条中,我们容许在非道路上进行的某些小型工程,豁免领取挖掘准许证,并为之界定准则。

  在10D条中,我们扩大了当局可以拒绝发出挖掘准许证的情况,包括不合情理的,或在新道路上的挖掘申请,又或在未能给予当局足够时间处理的申请个案。当局会将新建道路的名单,及需处理申请的时间,刊宪公告。因应业界的要求,在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下,持证人或有需要在短时间内为准许证申请延期,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延期时,将所有费用同时递交,若路政署未能及时发证,他本来已有的准许证,即被视为已经延长,而缴付的费用,可按实际批准日数收取后,馀款会悉数退还。

  业界及法案委员会,曾经要求政府考虑一些措施,鼓励掘路工程倡议人,在准许证届满前早日完工。我们和业界商讨后,除了一些行政的表扬计划外,法例上,我们修正了新10K条,以便所有提前完成的工程,可以按提前天数,取回日费。

  与业界商讨后,我们发觉原有的新10L条中,界定何等评估可以上诉至行政上诉委员会,有不清晰之处。故此,我们在新10L条中,开列了所有可能出现的各种评估类别,并界定何等评估类别,可以向上诉委员会申请复核。

  议员们亦有提及,若当局未能在限期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复核者,会使他无所适从。故此在修正新10L时,订明持准许证人,在申请复核时,若有提出他认为合理的评估,则在指定期限后,若当局不作通知,他的评估,会被视为当局复核的结果,又或他未有提出其本人的评估时,原先当局作出的评估,将被视为复核的结果。

  条例草案委员会,十分关注路政署的角色冲突问题。委员会认为路政署署长,一方面是掘路工程倡议人,而另一方面在原来条例草案中的复核委员会内,担当最终仲裁者的角色,难以令人信服。复核委员会中,如官员的比例较高,亦会造成倾向于维持原来评估的情况,对申请复核者可能不公平,而复核委员会成员当中,或有可能有人,在被上诉的事情上,有利害关系。而且,若有人被长期委任,便与大多数谘询委员会中的6年期限政策,有所抵触。经考虑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建议后,我们将原来的新10M及10N条全部重写为新10M、10N 及10NA条,在新安排下,

(1)  公职人员不得被委入复核委员团;

(2)  在委员团中的任期不能连续超过6年;

(3)  可能被委入复核委员会人士的名单,必须事先通知申请人,好让他以有利害关系作出反对,而可能被委人士,亦须作利益申报;

(4)  路政署署长,只能在复核委员会的会议上,担任主席,但没有投票权,委员会成员,除主席外,公职人员不能占多数;

(5)  复核委员会在商议过程中,可以因发现利害关系,而撤换成员;

(6)  复核委员会的决定,由投票作出,并由路政署署长,照章通知申请人;

(7)  票数相等时,得将复核委员会解散,再行委出新委员会,若再发生票数相等,则作利益归申请人处理。

  业界及一些议员一直十分关注原条例草案中,新10Q条与安全措施有关的条款,附带的监禁刑罚问题。业界指他们的公司董事,会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E条,而被牵连入狱,而他们又未必直接参与指示该项挖掘工程,这于理不公。我们十分体谅业界对监禁的顾虑,但又有责任,确保新10Q条的安全措施,得到贯彻。同时亦理解到监禁刑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因为公司是持证人,而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故将原先的6个月监禁,改为将罚款提高到20万元。议员又指出,原先新10Q条的法定免责条款中,没有界定“合理步骤”的范围,我们现在在条例中,列出其中一些法庭可考虑的因素,以供业界考,包括已聘请了对挖掘工程,或其中涉及的设施,有认识的专业、或技术人员,及设置了适合的安全管理制度。

  上面提及的,是较重大的修正,我们亦在条例草案中,作出了其它文字上,或为相互配合上的技术性修正,此类修正,已在发给委员文件中清楚列明。

  所有修正建议,均已在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并获得委员的支持。我恳请各位委员支持修正案。

  谢谢主席女士。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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