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02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制定《2002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有六方面:首先,是为鼓励挖掘工程倡议人,准时完成在街道上进行的挖掘工程。其次,是对挖掘工程的倡议人,及其承建商,加强监管。第三,是要按照用者自付的原则,收回签发挖掘准许证,及执行其中条款,带来的行政费用。第四,是提高罚款额,以保留必要的阻吓力。第五,是要推动管理挖掘工程电子化。第六,是要为地政总署,就关于管理在非街道范围内挖掘的条文,作技术性的修改。

  由于条例草案比较复杂,法案委员会用了多达十四个会议,详细审阅这条条例草案,并且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我谨在此向法案委员会主席,刘炳章议员,及其他委员致谢。同时,我亦想借这次机会,多谢业界在法案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了很多正面及积极的意见。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以修正条例草案中若干条文。

  香港是一个十分挤迫的城市,发展高度集中,道路面积,比较其他国际级城市都要少。而道路亦一直肩负着交通流动,及容纳公用设施的双重任务。路面及地下管线,均需要不时维修,更新,及扩展,以维持其功能及服务水平。要保持公用设施的服务水平,及进行道路维修,又同时确保交通畅顺,基本上是一个互相矛盾,但同样重要的要求。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尽可能让在道路上进行的工程,得到协调,以减少开挖次数,及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政府为达致减少掘路工程的不必要延误,一直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包括设置谘询架构,使政府部门,及公共事业机构,在掘路工程上,互相沟通及协调。路政署亦主动参与,解决公共事业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争议。政府亦有为公共事业机构的掘路工程,安排先后次序。并且引入电脑科技,提高协调,及监控效率。但要达致持续改善的目标,我们确信,有必要进一步制定一些适合的措施,以鼓励道路工程倡议者,包括政府部门及私营机构,准时完成掘路工程。这些措施的目的,并非用以处罚或针对任何一个行业或界别。

  我亦必须指出,过去十多年间,立法会及账目委员会曾多次建议,要求政府,就挖掘许可证的运作,收回成本,及应对延误的掘路工程,课以罚款。

  在去年四月,我们向本立法会,根据当时的谘询结果,提出了条例草案,大致为:-

  首先,我们对现有的土地(杂项条文)条例中,受到挖掘管制的政府土地,分为路政署管理的街道,及其他未批租政府土地两个类别。

  对两类土地均适用的主要新安排包括有︰-

(1)  加强对持证人,及其承判商的管理,并使准许证中的条文所适用的对象明确化。

(2)  将从前免费签发的挖掘准许证,改为需要缴费,借此收回发证及管理成本,以符合用者自付的原则。

(3)  提高法例中的最高罚款,由5,000元加到50,000元,而在个别与公众安全有关的条款,在修正案中,最高罚款会增至200,000元,以保持阻吓力。

(4)  在诉讼程序中,当局的电脑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至于只适用于路政署辖下的街道的主要新安排包括︰-

(1)  对不合理延误的掘路工程,按照它们所影响的不同的街道类别,征收因阻延交通,所引致的经济损失费用。

(2)  本条例草案涉及在街道上挖掘的条文,对政府有约束力。换言之,政府部门同样需要申请挖掘准许证,并受挖掘准许证的条款约束,亦需要缴交所有费用,包括因不合理延误的经济成本。但是,政府部门若有违规时,管理当局,会向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报告,由局长决定,采取何种措施,以尽快终止违规行为,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本条例草案中最具创举的部份,可以说是收取经济成本的安排。大部份条文,也是环绕着这个安排而设计。路政署署长,会根据现行的道路管理框架,将全港街道分为三类︰即“策略性街道”、“敏感街道”,及“馀下街道”。我们已就每一种街道,可能因为有掘路工程而导致交通阻塞,估计了一个"经济成本"数值。道路名单将予以刊宪。届时那些在行车道上的掘路工程倡议者,便可知所适从。

  为配合这个方案的实施,我们设立了测算首次期限的制度,及复核与缴付经济成本事宜有关的机制,并引入业界参与复核,务求做到公平、公正,和高度透明。

  在法案委员会中,包括主席刘炳章议员在内的委员,及有关团体,提出若干事项。有关涉及修正本条例草案的事项,我会在稍后动议修正条文时再行解释。

  最后,我们希望本条例草案中,收取经济成本及其他的配套措施,能为在本地的掘路工程开展一个新秩序,为各类道路使用者建立一个新社会契约,亦能为解决多年来管理掘路的问题带来新的机会。法案委员会已表示支持条例草案二读,我谨请各位议员支持《2002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

  谢谢主席女士。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