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现行法例足以有效规管宠物火化服务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一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华明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宠物火化服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目前提供宠物火化服务的私营机构数目;

(二) 过去三年,当局接获多少宗针对设于多层工/商业大厦作火化宠物用途的焚化炉所引起的环境问题而作出的投诉,该等投诉的内容,以及当局如何处理该等投诉;及

(三) 会否考虑以发牌方式规管宠物火化服务业,以确保该项服务的运作符合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法例的规定?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政府并不知悉提供宠物火化服务的现有私营机构数目。

(二) 关于多层工/商业大厦内宠物焚化炉引起的环境问题,政府在过去三年共收到两宗投诉,都是关于一幢工业大厦内一个宠物焚化炉在运作时发出异味的问题。两宗投诉均来自同一投诉人。在接获投诉后,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曾多次进行实地调查,但并未发现有关的焚化炉造成环境污染问题。虽然如此,该设施的负责人已改善焚化炉的运作,减少对附近人士可能造成的影响。环保署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设施,一旦发现引起环境问题,便会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

(三)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规定,宠物焚化炉(及其他所有焚化炉),如其装置能力超过每小时0.5公吨,它们的操作便属“指明工序”,焚化炉的拥有人必须事先向环保署申领并获取“指明工序”牌照,方可操作焚化炉。

此外,根据《空气污染管制(火炉、烘炉及烟囱)(安装及更改)规例》的规定,如宠物焚化炉(及其他所有焚化炉)的装置能力未达“指明工序”规模,但其使用燃料的总量超过下列数值 -

(i) 每小时25公升常规液体燃料;或
(ii) 每小时35公斤常规固体燃料;或
(iii) 每小时1 150兆焦耳任何气体燃料。

其拥有人必须在安装焚化炉前不少于28天,向环保署呈交焚化炉的图则及规格,并须在获得该署批准图则及规格后,方可安装和操作焚化炉。

即使焚化炉的规模不大,但倘若对邻近居民造成空气污染问题,环保署也可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对焚化炉的拥有人发出空气污染消减通知。任何人如违反通知的规定,即属违法。

另外,根据《危险品条例》的规定,凡提供宠物焚化炉服务的处所,倘若其使用或贮存的第五类危险品超过该条例订明可豁免申领牌照的分量,便须向消防处申领危险品牌照。

上述曾被投诉的宠物焚化炉的装置能力及使用燃料总量,或有关处所使用或贮存危险品的总量,均未达到《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空气污染管制(火炉、烘炉及烟囱)(安装及更改)规例》或《危险品条例》所订须向有关当局作事先申请的水平,因此无须领取牌照或获得批准。

我们认为,现行的法例已足以有效地规管宠物火化服务,避免对环境及附近居民的安全造成影响。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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