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挖掘东涌河事件仍在调查中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罗致光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复:

问题:

上月初,一个环保团体揭发有人非法大量挖掘土地业权属政府的东涌河河床上的卵石,然后售予一个政府工程承建商作兴建人工湖之用,因而严重破坏该河流的生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土木工程署及由该署委聘负责监管该项工程的顾问公司分别于何时得悉该等卵石是来自东涌河的;既然工程合约已订明承建商的卵石必须来自合法途径,为何没有即时禁止有关卵石运入工程地盘;该署及该顾问公司的人员有否失职;若有失职,将如何处分他们;

(二) 其他的政府部门(包括离岛民政事务处、地政总署、渔农自然护理署及拓展署)分别于何时知悉上述活动,以及这些部门曾分别采取的跟进行动;鉴于据报有关非法挖掘工程在政府土地上进行多时而他们仍没有察觉,当局有否评估有关的监察制度是否存有漏洞;若评估为有漏洞,将如何堵塞漏洞;若评估为没有,理据是甚么;

(三) 过去三年,当局接获有人非法挖掘天然物料作工程用途的投诉数字,当中有多少宗个案的涉案者被控诉及定罪;

(四) 有否检讨现行法例分别对涉及在政府及私人土地范围内的河流的破坏生态行为所订的罚则是否有足够阻吓力;若有检讨,结果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

(五) 当局会否采取立法以外的即时措施,遏止破坏河流生态的行为;若会,详情为何;及

(六) 当局会否考虑在上述的人工湖兴建工程及类似的工程不采用天然卵石;若否,请告知原因及当局会采取甚么措施确保使用天然卵石不会对其他河流造成破坏?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政府已根据所得的资料将有关东涌河卵石及巨砾遭搬走的事件详情,撮录成资料单张(详见附件)。该单张并已上载土木工程署的网页(http://www.cedd.gov.hk/)内。

土木工程署的工程顾问,在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联同承建商检视堆存于东涌侯王宫附近的卵石时,获告知该等物料属一间在东涌河整治河道的建筑公司所有。而土木工程署则在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接到工程顾问转递的承建商拟议石料申请时,获告知卵石乃源自东涌一私人土地内的河道。随后在十月九日,土木工程署联同工程顾问与承建商等往该河道检视该处的石料。

土木工程署及其工程顾问对承建商所拟议的石料来源是否合法一直抱有怀疑,所以从未批准使用该批石料。但由于承建商曾出示一份东涌乡事委员会发出的信件,声称石料乃来自进行中的东涌河治河工程,工程顾问表示在未能确定该等石源是非法前,若根据工程合约条款禁止有关承建商在自负所有可能后果及责任的情况下运载石料进入工地,实存在困难。当局现已成立小组就事件进行检讨,查看土木工程署、其工程顾问及承建商需否为事件负责。现时调查仍在进行中。

(二)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于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接获有关东涌河涉嫌被破坏的公众投诉。翌日,渔护署派员到现场视察,发现事件可能涉及在政府土地上非法进行挖掘及建造通道,遂即时以书面通知离岛地政处及离岛民政事务处,并在十月三十一日再到现场视察,同日以书面要求离岛地政处及其他有关部门就其权限范围作出跟进,包括要求警方调查事件是否涉及盗取政府财物。随后,渔护署仍有派员视察,并于十一月五日接获地政处通知有关之非法工程经已停止。

离岛民政事务处于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收到渔护署的便笺知悉有人挖掘东涌河,并于十一月三日收到东涌乡事委员会要求支持该会清理东涌河以解决水患问题的信函。离岛民政事务处已立即将东涌乡事委员会的要求转达有关部门跟进,且一直与离岛地政处保持联络及商讨跟进工作。

离岛地政处于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收到渔护署的便笺,在查证土地拥有权和用途后,已立即采取行动,包括在受影响河道上竖立警告牌及石柱以阻止任何非法挖掘行动继续进行。地政总署及警方现正就非法挖掘东涌河事件进行调查,以确定任何牵涉人士是否触犯《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及在事件中之刑事责任,在调查完成后,报告会提交律政司及征询其法律意见,以确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向任何人士提出检控。此外,地政总署已要求东涌乡事委员会进行修复工程。

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及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专责小组亦已成立,负责统筹东涌河受影响部份的复修工作,当中包括审阅由东涌乡事委员会提交的修复建议书,以及对日后的实际修复工程加以监督,目标是在下个雨季来临前完成河道修复的工作。

现时离岛地政处除定期巡查离岛区内的政府土地外,亦有赖有关部门及公众人士在发现这类不当行为时举报。地政总署现正全面检讨一般土地规管的工作,并考虑在资源上给予优先的调配。

[注:挖掘东涌河事件并不涉及拓展署的工作范围]

(三) 过去三年,我们并未有接获同类非法挖掘天然物料作工程用途的投诉。

(四) 香港现时并没有一条特别为保护天然河流而订立的法例。但大部份河流都位于政府土地上,因此受《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所规管。一般而言,任何挖掘必须事先向该区地政专员申请并获得“挖掘准许证”始可进行,否则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00及监禁六个月。此外,部份天然河流(包括在政府及私人土地范围内)已被纳入受保护地区(例如郊野公园、自然保育区及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等)内,受《郊野公园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等相关法例保护。有关部门会不时检讨有关之罚则并会加强巡查及对违法行为采取适当的检控行动,以增加阻吓作用。

(五) 渔护署会加强巡查具高生态价值的地点。对于具高生态价值的河流如大蚝河及沙罗洞等,渔护署已将有关地点划为“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加强对它们的保护。渔护署现正就香港的生态资料,进行基线调查;并会建议其他具高生态价值的河流,划为“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或“自然保育区”等,加强保护河流生态。

当局会加强执法工作,对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行为,采取适当的检控行动,并会要求违例者进行环境恢复的工程,以收阻吓作用。有关部门亦会加强宣传教育,让市民大众明白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

(六) 在有关之人工湖采用天然卵石而不用人造石的原因,是要达致自然的效果,与附近园林环境充分融合。亦同时可以利用经规划的河流治理工程时而产生的副产品,物尽其用。

土木工程署已指令顾问工程师在审批承建商新拟议的卵石来源时,采取以下特别措施以确保石源的合法性及不会对其环境造成破坏:

i. 与签发石料挖掘证及出口证的当地政府人员确认石料挖掘的合法性,并需得到当地公证人认证挖掘证及出口证的真实性;及

ii. 与监管环境控制、采矿及林业事宜的有关政府机关确认石料挖掘的合法性,并符合环保机关的规定。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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