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政府致力加强有效执行“运载记录制度”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柱铭议员的提问所作的口头答复:

问题:

据报,渠务署的防洪工程承建商于上年十月底在锦田湿地的“水牛田”倾倒大量泥头,有评论指事件反映政府监察地盘废料运往指定地点倾倒的制度形同虚设。根据监管政府地盘废料的“运载记录制度”,载泥货车离开地盘时须先领取票据,然后到指定地点倾倒泥头及盖印,再将票据交还地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如何惩处上述防洪工程承建商及监管非法倾倒公众填料、建筑和拆卸废料的承建商,以及会否检讨“运载记录制度”;若会,检讨的详情;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二) 过去三年,每年承建商非法倾倒公众填料、建筑和拆卸废料的数量各有多少,以及倾倒地点与运载记录不符的个案数目;及

(三) 有甚么措施应付业主在他们具有生态价值的土地上倾倒泥头及进行其他破坏土地生态的工作?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有关渠务署防洪工程承建商是在未有获得该部门批准下把拆建物料给予私人土地的业权人用于私人发展填料用途。虽然,这并不构成违法倾倒,但有关的承建商并没有遵守合约中“运载记录制度”的规定把拆建物料(例如泥和碎石)卸置到指定的公众填土区。在这工程项目,我们要求承建商将泥头首先倾倒在屯门的填料库,后来要求他们将泥头运往新界西堆填区。因此渠务署已向该承建商提出书面警告,并根据合约扣起有关的卸置拆建物料所须付的工程费用。该署亦已给予该承建商表现欠佳的评核报告,该承建商可能会因此而丧失竞投日后公共工程合约的资格。

为避免有非法倾倒拆建物料的情况出现,政府公共工程合约均须引用“运载记录制度”以监察有关物料之处理流程。现时,除了由工地监督人员定期检查工程所产生的拆建物料的处置方法外,工地监督人员,也必须事先查察承建商用以处置剩馀拆建物料的场地是否合适,而在整段施工期间,亦须监察物料的实际处置情况。各工务部门须进行审核检查,以确保承建商切实执行有关之规定。

我们最近检讨了“运载记录制度”。新措施要求工地监督人员除了作出上述定期检查外,在与承建商代表的每月工地会议上,检视“运载记录制度”的执行情况。工务部门亦会每月独立审查“运载记录制度”的实施,以确保该制度有效地推行。就今次渠务署承建商的非法倾倒事件,我们在五日内制止倾倒情况,亦已惩罚承建商,但我们会继续密切监察情况;如有需要,会进一步检讨有关制度,作出改善。

(二) 过去三年,我们展开了大约1,200多项的公共工程,每年生产约910万公吨拆建物料。当中绝大部份的承建商都有遵守合约中“运载记录制度”的规定,把运载记录回条准时交回。

在这1,200多项的公共工程中,我们记录得十四宗个案涉及承建商在未获得有关工程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把拆建物料给予私人土地业主作其私人填土用途,涉及大约七万四千公吨的拆建物料。此外,有六宗个案的工程承建商遗失了有关的运载记录,当中涉约1,700公吨的拆建物料。

(三)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每张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均列明各指定地带内获经常准许的用途和必须取得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进行的用途。在大部份新界乡郊的“自然保育区”、“海岸保护区”及“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等自然保育地带内进行填塘或挖掘工程,均须事先取得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进行。如未取得批准而在这些地带进行上述活动或在土地上进行与所属土地用途地带不符的活动,则会被视作违例发展,政府可根据有关条例采取执法行动。

此外,我已于去年十二月十七日向立法会提交《2003年废物处置(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建议推行建筑废物处置收费计划,并加强对非法弃置建筑废物的管制。现时,《废物处置条例》已订明非法弃置废物的罚则。不过,为防不法分子在实施建筑废物处置收费计划后逃避责任,我们建议推行以下措施,加强管制非法弃置废物:

(i) 赋权法院下令被裁定触犯非法弃置废物罪行的人,清理弃置在政府土地上的废物;如果政府已进行清理工作,则法院可下令被定罪的人向政府付还全部或部分清理费用;

(ii) 赋权环境保护署署长(环保署署长)在即将造成严重环境影响并须即时采取补救行动的危急情况下,无需手令便可进入任何地方(住宅或作居住用途的私人土地除外)清理废物。环保署署长如须进入住宅或作居住用途的私人土地,则必须取得手令。环保署署长亦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向被定罪的人士追讨清理废物的费用;以及

(iii) 修订现有非法弃置废物的罪行,如被告人能证明已获得合法权限或辩解或有关土地的拥有人/占用人准许,把废物倾倒于其土地上,为其提供例外规定;亦订明把卸下废物的车辆(并非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及其雇主,视为导致非法弃置废物的人士;并为被告人提供法定抗辩理由,如他能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作出所有应尽的努力,避免触犯非法弃置废物罪行。

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使加强管制非法弃置废物的措施得以早日落实。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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