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消防用水或食水属违法行为

水务署今日(二月一日)提醒市民,从消防设施取水作非救火用途或非法经由没有接驳水表的内部供水系统取水,属违法行为。

该署发言人说:“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罚款可达五千元。”

发言人指出,在过去一年,有九名违例者因非法从消防设施取水作洗濯用途而被定罪及罚款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另外,有十名承建商因非法利用位于尖沙咀、大角咀、长沙湾、葵涌、元朗、沙田、铜锣湾及柴湾街上消防栓水作建筑用途,亦被定罪及罚款八百元至四千元不等。

他续说:“此外,还有五十三名违者因非法经由没有接驳水表的内部供水系统或政府支水管取水而被定罪,判罚款八佰元至四千五百元不等 。”

二○○四年二月一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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