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工程合约规定最少工作人手并不可行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叶国谦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政府部门掘路工程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承建商须否在竞投掘路工程的投标书内清楚列明每个工程阶段的人手安排;及

(二) 工程合约有否规定,掘路工程展开后,除非出现承办商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恶劣天气),承办商必须安排每星期或每日最少有若干小时有工人在有关工地施工,以及当工程进度未如理想时,承办商须按当局的要求增加人手;若有,该等规定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部门并没有要求承建商在投标书中订明完成工程(不论是每个阶段或整项工程)所需的人手。合约会要求承建商全权负责提供所需资源,确保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有关工程。但若工程较为复杂时,部门亦可要求投标者需聘请具备特别专业知识的人员。但该等措施目的是确保承建商能提供适当资历的人员完成合约的要求,而非每个工程阶段的人员数目。

(二) 在工程合约中规定承建商必须安排每一时段内最少有的工作人手,并不可行。因为一般合约条文规定,在未影响合约内原定完工日期下,安排施工次序及投放的资源是由承建商自行调配的。若政府干预此等事宜,会令工程标价增加,亦有可能导致承建商的索偿。但若工程进度未如理想时,部门有权按合约上订明的条文要求承建商采取适当的人手及资源调配改善进度,确保原定的完工日期不会受影响。一般合约亦会订明逾期不能完成的工程,承建商所须要作出的“算定损害赔偿”以弥补政府的损失。

除了在工程合约上有所规管外,现时路政署在发出的挖掘准许证中,是有规定持准许证人及其承建商须尽可能合理地迅速地完成工程,并确保在任何一个工作日,也有人于工地工作。但若因技术原故,如须对喉管进行测试、铺设的混凝土须时养护或天气恶劣等情况,出现在工程期间工地无人工作的现象,承建商须于工地放置展示牌,说明无人工作的原因。此外,除了因特定理由,或事先经当局批准者外,承建商须在已开挖但并无工人工作的工地上铺设适当盖板,重新开放路面。

二○○四年三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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