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工务工程项目以公私营合作模式进行的准则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余若薇议员的提问所作的口头答复:

问题: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在2004年施政纲领中提出,当局将采用“公营部门与私营机构合作”的模式(简称“公私营合作模式”),进行大型工务工程项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根据甚么准则决定哪些工务工程项目会以公私营合作模式进行;

(二) 未来3年,哪些工务工程项目将以公私营合作模式进行;及

(三) 鉴于《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立法会行使批准公共开支的职权,当局如何确保以公私营合作模式进行工务工程项目,不会违反该条文的精神?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不论是任何工务工程项目,政府首要是确立工程的理据、逼切性、经济效益、技术可行性和其负担工程费用能力等因素,及考虑此项目与其它政府工务工程项目的优先次序等问题。发展基建和社区设施,是可以透过多种不同的"公私营合作模式"进行。政府各个政策局和部门,在安排提供新设施的时候,会按照各自的政策目标和需要,以及有关设施本身的特点和要求,工程能否提供足够商机以及"公私营合作模式"的成本效益等因素,考虑最合适的方案。因此,是没有一定规条去决定哪一类工务工程可以用公私营合作模式进行。

(二) 民政事务局已选取两项计划,一项在将军澳兴建冰上运动中心、保龄球中心及市镇公园,另一项是于观塘兴建康乐文化中心。政府已拟订这两项工程的发展大纲,并计划在谘询有关区议会及取得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支持后,邀请私营机构斥资兴建及营运这两项新设施。我们亦刚完成私营机构参与沙田滤水厂重建计划的初步可行性研究,结果令人鼓舞。这项计划的工程费用约为60亿元,我们现正根据该项可行性研究的结果,考虑下一步的计划。政府将会继续研究,积极考虑有否其它合适的项目,以"公私营合作模式"进行,并作出适当跟进。

(三) 在"公私营合作模式"下,私营机构可就不同的工务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要求,建议不同的财务安排。政府在审议各项建议时,将会遵守基本法的条文及对立法会负责。如建议涉及公共开支,政府会依法律规定就公共开支申请拨款。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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