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公私营机构伙伴合作模式重建及营运沙田滤水厂

以下是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堃(在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缺席期间)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锺泰议员的提问所作的口头答复:


问题:

财政司司长在本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演词中指出,政府刚完成私营机构参与沙田滤水厂重建计划的初步可行性研究,结果令人鼓舞。不过,澳洲及美国都曾有私营机构参与提供公用服务失败的个案,或所提供的服务严重影响民生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水务署员工有没有参与有关的研究;若有,参与的详情;若没有,原因是甚么;

(二) 以甚么理据作出研究结果令人鼓舞的结论;及

(三) 有没有评估以上述模式重建该滤水厂的计划对市民的健康和香港的经济及就业情况有甚么影响;若有,结果是甚么?


答复:

主席女士:

我谨代表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就这项口头质询作出回应。政府在2003年11月聘请顾问研究以公私营机构伙伴合作模式重建及营运沙田滤水厂及与水厂相关的供水,配水和客户服务的可行性。有关研究已于本年5月完成。我们已经将两份研究报告上载至环境运输及工务局的网页供公众参阅。

(一) 顾问在进行有关研究的过程中,与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及水务署保持紧密联系,并与水务署员工进行沟通。在水务署的安排下,顾问在2004年1月6日与员工代表会面,直接了解员工的关注及意见。

(二) 以公私营机构伙伴合作模式提供滤水和供水等相关服务,其实相当普遍,在不同地区有不少成功例子,包括美国的Indianapolis Water Services Partnership, 澳洲的AQUA project, 法国的Agglomeration Communaute Urbaine de Lyon, 天津市的凌庄水厂及澳门特区的澳门自来水有限公司。顾问对一系列在内地及海外与重建沙田滤水厂项目性质相近的合作项目进行研究,结论是采用公私营机构伙伴合作模式重建和营运沙田滤水厂是可行的,相对政府一贯推行工务工程的方式,政府有可能节省更多成本及使项目达至更高效益。此外,在供水、配水及客户服务方面,采用公私营机构伙伴合作模式亦可能会带来益处。顾问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进行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市场上不乏具备重建滤水厂工作经验的营办商,他们对参与重建沙田滤水厂及提供相关服务均感兴趣。因此,我们对上述研究结果感到鼓舞,并会继续对采用公私营机构伙伴合作模式推行沙田滤水厂重建项目及营运等事宜的可行性,作更深入的研究。

(三) 政府一向非常重视保持香港食水的高质素及维持可靠的供水服务,我们的决心及成绩是不容置疑的。若政府决定以公私营机构伙伴合作模式提供供水设施及服务,我们定必事先订定严格的水质监控机制,确保营办商供水服务水平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定立的食水质素标准及由水务署署长订立及监管的各项供水服务标准及规格,以保障市民大众的健康及确保供水的可靠性及水质维持在一个高水平。此外,采用公私营机构伙伴合作模式将更有效地引进现代化的食水处理技术及提高整体供水系统的效率,以达到提高供水服务质素及运作成本效益的目标。由于有关工程有机会因采用公私营机构伙伴合作模式而加快推行的进度,将有助纾缓本地建造业就业不足的情况。

要求政府提供的服务合乎成本效益是市民的合理期望。为此,政府一向致力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公私营机构伙伴合作模式在世界各地都证明可行,我们没有理由不考虑在本港引入这模式。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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