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现行措施避免政府工程出现劳资纠纷

立法会八题:现行措施避免政府工程出现劳资纠纷

**********************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郑家富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政府的外判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房屋署、建筑署、路政署及土木工程署所外判的工程数目及总金额;分判给承建商及顾问公司的工程数目各有多少;与政府外判工程有关的劳资纠纷数目和涉及雇员数目;

(二) 上述部门在外判工程时,有否备存二判、三判及其后所有分判商的资料;若有,请按工程划分,列出二判、三判及其后所有分判商的数目;若否,会否考虑要求承建商或顾问公司提供有关资料;及

(三) 当局会否考虑仿效私人公司的做法,备存所有参与政府外判工程工人的名单及雇佣合约,并要求大判须为涉及其后分判商的劳资纠纷承担资方责任及须以正式雇佣合约聘用有关工人,以及大判须直接向这些工人支付薪金;若会,请提供采用有关做法的时间表;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从2001 至2003年,房屋署、建筑署、路政署及土木工程署所批出的工程合约数目及总金额分别如下:

部门      数目      总金额

**      **      ***

房屋署     329      175亿元

建筑署     308      332亿元

路政署      79      192亿元

土木工程署   130      104亿元

  一般而言,政府不会将工程直接分判给承建商或顾问公司。

  劳工处并没有特别分类备存涉及政府工程的劳资纠纷数目。这是由于该处在调解劳资纠纷及申索时,并不会深究个案是否与政府工程有关。事实上,无论个案是否涉及政府工程,都不会影响当事人在《雇佣条例》下的法定权益与责任。

  不过,自从2002年9月起,环境运输及工务局辖下的工程部门须每月向该局提交涉及工人欠薪求助的政府工程合约资料。在2003年1月至12月期间,局方辖下的上述三个工程部门(即建筑署、路政署及土木工程署)共录得33个政府工程合约曾发生涉及工人欠薪的事故。所有个案已转介劳工处跟进及协助,而工程部门亦在可能范围内向有关工人尽量提供帮助。

(二) 过往政府没有既定的政策,需要工程部门在批出的工程中记录分判商的资料。但从2003年中开始,环境运输及工务局规定所有新批出的公共工程均须要求总承建商向有关工程部门提交其分判商的资料。在2003年间,由上述部门所掌握关于分判商的资料载列如下:

部门    大判数目   二判数目   三判数目     四判数目

建筑署    45     261     24       0

路政署    17     189     0        0

土木工程署  11     20     11        2

(三) 在建议的“建造业工人注册制度”内会有一建造业工人名册记录所有获得注册工人的基本资料。在该制度实施后,每一个工人在进出工地时,都须经过读咭机核实注册身份。因此日后政府及承建商应可掌握在每一建造工地工作工人的资料。

  至于要求总承建商直接支薪予分判商雇员的建议,目前,《雇佣条例》已有规定,建筑及营造行业的总承建商(俗称大判)须负责代其属下的分判商或指定分判商(俗称判头)支付该判头拖欠雇员的工资,以欠薪期最初的两个月工资为限。大判是以垫支形式代雇员的直属判头支付有关欠薪,而所支付的欠薪则可被视为该判头拖欠大判的债务,大判可循民事钱债程序追讨该判头。至于要求总承建商为所有劳资及薪金纠纷负责,此举并不符合工程分判制度的原意,而且影响深远。事实上,按照现行公共工程合约条文,若有总承建商雇用的工人向总承建商追讨欠薪,并且能向劳工处处长证明其追讨合理,政府便可在原定支付予总承建商的款项中,作出扣减,用以支付该等欠款。在上述“建造业工人注册制度”实施后,由于可掌握的资料有所增加,当局可考虑在这方面加强有关的措施。

  在雇佣合约方面,政府会尽量鼓励总承建商要求其属下分判商与其直接雇员采用书面雇佣合约,以减少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