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草案》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想首先多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和各位议员刚才的发言。

一直以来,我们认为要确保建造工程的质素,聘用合乎工艺水平的建造工人,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故此,从1995年开始,政府已先后在房屋署及工务工程的建造合约内,规定承建商,必须就某些工种聘用指定比率的合资格技工。现时,除少数建造业的工种须按法例的要求,在取得有关的注册或牌照后才可从事指定的工作外,并未有法例对其他建造业工人进行全面性的规管。实施建议的建造业工人注册制度其中的一个主要目的,是透过客观的注册机制,评核工人的工艺水平,希望借此确保建造工程的质素。

实施此建议注册制度的另一个主要目的,是希望可较准确地掌握建造业工人的人数、其所属的工种、技术水平及年龄分布等资料。这些资料除了有助相关的培训机构策划训练课程的种类和名额外,亦会对政府日后评估在建造业方面的人力供求情况,与及制订相关的政策时有很大的帮助。

除却以上的两个主要目的外,实施此注册制度亦可带来其他多方面的好处。第一,在建议法例下,工人的专门技能可以得到正式的确认,有助提高建造业工人的地位。第二,注册制度亦确立了工人的三个级别,即注册熟练技工、注册半熟练技工和注册普通工人,为工人提供明确的晋升阶梯,促使工人提升自我的技术水平,以提高个人地位和增加收入,并且有助建立重视质素的建造文化。第三,获得注册的建造业工人将获发给一张有电脑晶片的智能注册证,工人在进出工地时,须经读卡系统核实注册身份,对遏止雇用非法工人在工地工作,亦有一定的帮助。而且,承建商亦可借此确认工人的出勤记录,减少劳资双方在工资或保险上的纠纷。

法案委员会在去年六月开始进行审议本条例草案,至今年五月底完成审议工作,总共召开了十二次会议,在审议期间,法案委员会详细地审阅草案内的各项条文,并对草案的内容及相关条文提出了很多正面和宝贵的建议,我很高兴,推行建造业工人注册制度的建议得到法案委员会的认同和支持,再一次向你们表示衷心致谢。

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争议较多的是关于“老行尊”过渡注册的条文。刚才几位议员在有关的争议作出了一些评论及观察,我不再在此复述。不过有一点我想强调,就是有议员就政府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方法似乎不认同,我希望各位议员相信我们是有诚意,我亦会督促同事在将来的讨论加强沟通,对不同的意见作比较积极的回应,尽力找到双方可接受的方案,以达到共识。

经过与业界代表多番商讨之后,最终取得一个各方面包括商会和工会均能接受的处理方案,而根据新建议的临时注册安排,有关工人如具备不少于六年的经验,将获准注册为临时注册熟练技工。他们可选择在三年内通过技能测试,或修读并完成有关工种的指明训练课程,便可获注册为该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

至于获得临时注册的熟练技工所须修读的课程,是一项按个别工种的特质而设计的浓缩课程,内容会包括一般工人在技能测试中通常较难通过的工作范畴。至于有部份委员提出应尽可能缩短课程的长度和减低课程的收费,我们会认真考虑有关的意见,并会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工作小组,作进一步跟进。由于此修订建议已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接纳,我会于稍后动议修正案,作详细的解释。

法案委员会亦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多项建议,改善拟议注册制度,所以我们同意采纳,并会提出有关的修正建议。这些修正建议主要包括,在第3部跟注册管理局及其下设委员会的组成细节有关的条文。其次,由于法案委员会关注到投诉机制有可能被雇主滥用,我们同意删除相关条文。另外,因警务处处长已表示,警方不会特别为本条例草案进行执法的工作。故此,我们建议增补条文以授权管理局可因应条例草案所定的罪行,采取需要的检控和调查行动。此外,由于《2003年建造业征款(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已获通过,我们有需要对条例草案的第4部及相关条文作出相应的修正。我在稍后动议有关的修正案时,将会逐一说明。

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我们会首先成立建造业工人注册管理局及其下设的委员会、委任注册主任和开始征收建造工程征款,以便可尽快展开筹备注册的工作。我们预计约需1年时间进行筹备注册的工作,并希望于2005年底开始为建造业工人进行注册。

总括来说,实施建议注册制度不但可以培育优质的建造文化,改善建造工程质素,最终亦可以帮助本地建造业健康发展。我们在草拟本条例时,已照顾建造业工人可以根据行内的工种和技术水平的分类,而取得注册,在注册及续期收费方面亦已尽量减少工人的负担。更重要的是,任何在职工人不会因实施此制度而导致失去工作。

我想借此机会多谢所有曾经就条例草案内容提供意见的团体和人士。此外,亦对律政司和立法会秘书处在条例草案立法过程中所作出的努力,致以衷心感谢。

主席女士,使建造业工人注册制度得以早日实施,我希望各位议员对条例草案,以及我将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中提出的各项修正案,予以支持。

多谢主席女士。

二○○四年七月二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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