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政府协调清理坪洲东湾海滩上的建筑废料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伟业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由于政府监管不力,坪洲东湾海滩被人堆放建筑废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何措施防止再有海滩被用作堆放建筑废料;及

(二) 有否措施复修被用作堆放建筑废料的海滩(例如坪洲东湾海滩);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坪洲东湾的个案,涉及有当地人士在90年代将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料,怀疑在东湾海岸非法倾倒。当局于1999年至2002年间兴建东湾海岸紧急车辆通道及散步长廊的工程时,已一并清理了当时堆存在东湾北的非法倾倒废料。

(一) 现行香港法例第354章《废物处置条例》及预计于明年夏季正式生效的《2004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均订明非法弃置废物的罚则。任何人士如未有合法权限或辩解或获得土地业权人士的许可在任何地方摆放废物,即属犯罪。违例者首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6个月,第二次及其后定罪,则可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为防不法分子逃避责任,我们在修订条例时加强了法例条文对非法弃置废物的管制,例如,条例赋权法院下令被裁定犯非法弃置废物罪行人士,清理弃置在政府土地上的废物;如果政府已进行清理工作,则法院可在适当情况下,下令被定罪人士向政府付还全部或部分清理费用。

在适当情况下,地政总署会提供如围栏或水泥障碍物等设施以防止政府土地被非法摆放废物。而其他部门,包括环保署、食环署、渔护署、房屋署、海事处及警务署会加强巡查及执法,阻遏非法摆放废物的情况,并可引用《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向触犯轻微非法摆放废物罪行人士,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以遏止有关活动。

(二) 在坪洲东湾的个案,有关部门会继续协调并在可能范围内尽量清理近期在该海滩上发现的建筑废料。至于其他的海滩,则需视乎个别个案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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