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政府高度重视建造业工人被拖欠薪酬问题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谭耀宗议员的提问所作的口头答复:


问题 :

本人及工会均接获不少投诉,指政府建筑工程承建商拖欠工人薪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当局处理有关建造业工人指称被拖欠薪酬的个案总数、受影响的工人数目和欠薪款额,而当中涉及政府建筑工程的个案、工人数目及款额各有多少;

(二) 过去3年,因拖欠工人薪酬而被处罚的政府建筑工程承建商的总数,并请按所施加的惩罚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 有没有计划杜绝政府建筑工程出现拖欠工人薪酬的情况,以及加重对拖欠工人薪酬的工程承建商的惩罚;若有,详情是甚么;若没有,原因是甚么?


答复 :

主席女士 :

(一) 2001年至2003年期间,劳工处共处理561宗因建造业雇员指称被拖欠薪酬而引发的劳资纠纷,每宗个案均涉及超过20名工人,涉及雇员总数为24,512人,追讨款额共6亿4千1百多万元。

至于不超过20名雇员的个案,劳工处由2001年至2003年间共处理7 812宗建造业雇员向总承建商(俗称大判)及其属下的分包商(俗称判头)追讨代偿工资的申索个案,涉及30,806名雇员。该处并没有备存这些个案涉及金额。

而2004年首11个月,劳工处则分别处理127宗建造业拖欠薪酬的劳资纠纷及2,706宗代偿工资申索个案。

劳工处并没有为以上个案特别分类为涉及政府工程与否。这是由于该处在调解劳资纠纷及申索时,并不会深究个案是否与政府工程有关。事实上,无论个案是否涉及政府工程,都不会影响当事人在《雇佣条例》下的法定权益与责任。

然而,自从2002年9月起,环境运输及工务局辖下的工程部门须每月向当局提交涉及工人欠薪求助的政府工程合约资料。在2003年整年及2004年首11个月内,本局均分别录得59宗涉及政府工程合约的工人欠薪事故,由于工程部门并非专责处理劳资纠纷,因此未必能够准确掌握当中所涉人数及金额等资料。但粗略估计一年间涉及雇员1,500人左右,款额约2千5百万。而所有个案已转介劳工处跟进及协助,工程部门亦在可能范围内向有关工人尽量提供帮助。

(二)及(三)  政府高度重视雇主拖欠薪酬的问题,包括涉及政府建筑工程的个案。根据环境运输及工务局的规定,如建筑承建商在连续12个月内被裁定触犯《雇佣条例》(第57章) 3次或以上,而每宗案件所涉及的均为独立事件,且每宗案件的最高罚款都相等或高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所载的第5级刑罚,承判商便会被自动强制暂停竞投公共工程,为期最少6个月。另外按照现行公共工程标准合约条文,若有总承建商雇用的工人向总承建商追讨欠薪,并且能向劳工处处长证明其追讨合理,政府便可在原定支付予总承建商的款项中,作出扣减,用以支付该等欠款。

《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已于本年7月通过。在新的注册制度实施后,每一个建造业工人在进出工地时,都须经过电脑读咭机核实注册身份。该等资料可作为工人的值勤记录。因此,除了可以帮助解决承建商与工人之间一些工资纠纷外,亦可有助打击非法劳工受聘在工地工作的情况。

另外,我们亦与业界合作在分包商方面加强监管。临时建造业统筹委员会于去年11月推出非强制性分包商注册制度,而本局由本年8月起要求公共工程承建商在合约内,必需聘用经该制度注册的分包商。临时建造业统筹委员会亦可根据注册制度的规则及程序,对因欠薪而被定罪的注册分包商采取规管行动,包括书面警告,暂停或吊销其注册。

劳工处亦在2002年9月成立一个专责组别“雇佣申索调查科”,负责对欠薪个案进行深入的调查,务求更有效地采取检控行动。由于加强了执法行动,劳工处在2003年,共录得115张涉及建造业违例欠薪的获定罪传票,较2002年的19张大幅上升505%。而在今年首11个月内,涉及建造业违例欠薪的获定罪传票有103张。本局根据劳工处提供的资料已对当中两间在本局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上的承建商作出规管行动。这两间承建商均被暂时取消投标公共工程合约的资格。

我们相信采取上述的注册及取消投标资格等措施,再配合劳工处的加强检控行动,将有助防止建造业雇员被拖欠薪酬情况出现,包括涉及政府建筑工程的工人。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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