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违反道路挖掘准许证条件数目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石礼谦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复:


问题 :

  根据在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2003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挖掘准许证或紧急挖掘准许证的持有人(称为"持准许证人")可指定其承判商为指定持准许证人,但须获当局批准,以及承判商同意该项指定并同意遵从准许证所载条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2004年4月1日以来,违反准许证条件的个案数目,并按此等违例个案的性质、有否作出关于指定持准许证人的指定、违例者是持准许证人还是指定持准许证人,以及向违例者施加的罚款,分项列出有关个案的数目;

(二) 自2004年4月1日以来,当局签发的挖掘准许证数目,以及接获关于指定持准许证人的指定的数目,并按申请人的类别(公用事业机构、私人发展商等)列出有关的分项数字;及

(三) 当局会否就作出指定的规定进行检讨;若会,有关检讨将于何时进行;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

主席女士 :

(一) 自2004年4月1日以来,我们共录得八宗违反《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10条而被定罪的个案,涉及违例者共有17名。每次定罪所判处的罚款由500元至3,500元不等。在被定罪的违例者中,挖掘工程倡议人和承建商的数目几乎各占一半。这些个案的分项数字载于附件。

(二) 下表按倡议人类别和是否有指定持准许证人,分项列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发出的道路挖掘准许证(准许证)数目:

                            倡议人
                       私营机构    政府部门
                       ****    ****
发出的准许证数目               11,782      29,011
在上述数字中,有指定持准许证人的准许证数目   9,147      25,501


(三) 路政署在2004年1月成立常务委员会,负责监察和检讨有关实施经修订的《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的一切事宜。常务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主席由路政署助理署长担任,成员包括公用事业机构、政府部门和建造业商会的代表。如有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讨论和检讨有关指定持准许证人的规定及其他改革措施。



二○○五年五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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