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路政署批出的道路保养及管理合约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王国兴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复:

问题 :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路政署在本财政年度和上一次就道路保养及管理批出的各份定期合约所涉及的保养和管理区域、承办商名称、金额和年期;

(二)以何准则厘定上述合约的年期及保养和管理区域的范围;

(三)该等合约有否规定路政署可在承办商表现不符理想时终止合约;若有,路政署曾否引用有关规定;

(四)路政署有否监管该等外判道路维修工程的进度是否符合合约规定;若有,过去五年符合进度及出现延误的维修工程数目各有多少,以及最长和平均延误日数;及

(五)过往五年,区议会议员、驾驶人士及公众人士因上述工程延误导致交通挤塞而作出投诉的宗数,以及路政署因承办商延误完工日期而向其发出警告及施加罚款的次数?


答复 :

主席女士 :

路政署在本财政年度(2005/2006)至今并未就道路保养及管理批出合约。在过去六个财政年度(1999/2000至2004/2005)路政署共批出23项该类合约,所涉及的保养区域,承建商名称,金额和年期详列于附表。

保养合约大致上可分为地区和高速公路两种。地区保养合约的管理范围根据区议会区域厘定,高速公路之保养合约以公路之范围界定。而各合约的划分则以区域大小和保养工作所涉及之资源而厘定。由于承建商需投资设备及适应工作,合约年期多定为三至四年,过短之年期会增加平均固定成本和影响保养工作之稳定性。然而,近期批出的合约20/HY/2004号,年期定为八年。这是由于该合约引入公私营合作的模式,遂以较长之年期吸引承建商作出较大之设备及管理投资,从而改善维修工作的效率及品质。

列表内的合约有明文规定路政署在承建商表现不符理想时有权终止合约。直到目前为止,并未有承建商因有关规定而被终止合约。

路政署一向有严格监管合约涉及之道路维修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约规定。在过去五年内,列表内合约符合马路维修进度的工程数目为48,692项,而出现延误的数目为782项;最长延误日数为97日,平均延误日数为17日。

过往五年,区议会议员,驾驶人士及公众人士因上述工程延误导致交通挤塞而作出投诉的宗数为六宗,而根据合约的规定,路政署因承建商延误完工日期而作出警告及施加罚款的宗数为782宗。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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