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局长谈景贤里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及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助理署长吴志华博士,今日(九月二十日)在出席“香港法定古迹”特别邮票发行仪式后会见记者的发言内容:

发展局局长:我今日向大家交代过去数日我们做了些甚么工作。首先自九月十五日星期六景贤里列作暂定古迹后,在大宅内没有再进行任何的工作和工程。这是因为我们古迹办的同事不断监察,而屋宇署的同事亦都有定期在这数天巡查,可以证实这个暂定古迹已经有效阻止了任何的工序或工作再在景贤里进行。

第二项跟进的工作是我引用了《古物及古迹条例》下第五条二款,给予四十八小时的通知,让我委派的人员可以进场。这四十八小时的通知在今早完结,所以我马上要求古迹办的同事进入景贤里。他们进入景贤里后,在业主律师的见证下,进行了初步的巡视,稍后我会请康文署助理署长吴志华先生向大家交代初步的检视,有甚么的观察。

第三项工作是正如我们订定这个暂定古迹时指出,最重要的是给予我们一段空间与业主商讨有甚么方法可以保存景贤里,所以这数天都是积极地去接触景贤里的业主。我本人亲自在两日前,接触到它原本的业主邱木城先生,亦和他会了面。邱先生在会面中让我知道,其实景贤里这个物业的成交已经在九月六日完成。虽然大家都知道,在田土厅的注册,应该今天才是成交期。但其实按新业主的要求,邱先生告诉我在九月六日整个交易已经完成。邱先生现在来说已不是景贤里的业主,由于当日我们都有向邱先生发信,所以他亦给我一个律师的回复,指他不再是景贤里的业主。但邱先生亦向我提过,如果日后政府和新业主需要就景贤里进行复修或维修工作,邱先生是非常乐意协助。因为毕竟他在该处住了很多年,以及很多的家俬和摆设仍然是邱先生拥有,但已经搬离景贤里,即是里面现时是一间空屋。

既然原先的业主已经交易完成,我便要找新的业主。我们到目前为止只能够接触到新业主处理这个物业交易的律师行,未能直接找到业主。当然我们亦希望律师是会转递给新业主我们这个意愿,希望能够与他早日会面。

第三方面是我亦曾经与一位香港非常有经验,做古物建筑维修工作的廖宜康建筑师会面。因为廖宜康先生对景贤里亦都有一定认识,亦希望从他口中能够知道建筑物的古物价值。同样地,廖先生亦向我表示如果日后政府需要他的专业知识来协助复修景贤里,他是会提供协助的。

跟着我向大家交代下一步的工作。这十二个月的暂定古迹期,让我们有时间做两件事。第一当然是让古迹办的同事,因为现在已经是有权可以进入这个私人物业,更加详细和仔细地研究景贤里的历史意义和建筑物的价值。但当然这次在做这个工作过程比较复杂,因为景贤里是经过了一些工程和工序,包括我们也要看上星期发生了的工程对景贤里的古物建筑的完整性有多大的影响。当古迹办完成工作后,便会向我提交建议,我亦会谘询古物谘询委员会。另一方面的工作是在这十二个月期间,让我作为古物监督能够和新业主接触,希望大家能商讨一个理想的保存景贤里方案。前者的工作,刚才我所说可以顺利开展,因为今日之后我们能够入场做我们的工作。后者仍然是有待我们接触到新业主,以及新业主乐意和我们见面作商讨。我们会在这方面继续努力。

近日有些关于政府在这事件上的处理方法的评论,我想特别提出这方面的看法或澄清。我不认为我们启动了法律程序,将其列为暂定古迹或日后将其列为古迹是侵犯了私人的业权。我在这儿澄清及重申并没有这件事,我这次以古物监督的身份是依法行事。我们有一条在一九七六年订定的《古物及古迹条例》,让我们有一个法定的程序,及一个法定的框架去保护具有足够历史意义的古物建筑,所以今次完全是依着法律程序来进行。当然条例上是有上诉的机制,亦都有赔偿的机制。换句话说这一个古物建筑是值得保护及保存下来,而牵涉到私人业权,就可以引用法例下的上诉机制,可以不同意,或者是要求赔偿,最终亦可以在法庭上获得申诉的。所以这并不存在我们去侵占私人业权,我们只是依法律赋予我们的功能去维护这条法例的目的和宗旨,即是当有非常具历史意义的古物建筑,我们应尽力将其保存下来,所以订定法定古迹是需要过一个非常高的门槛,这以前在另一件事件跟大家解说过。

我现在请吴志华博士跟大家讲述今早视察,我需要再强调是一个初步的结果,稍后我可以回应大家的问题。

吴志华博士:古物古迹办事处同事的初步视察报告,发现景贤里大屋的琉璃瓦顶大部分已经被拆除,而屋内一些仿宫廷式的装饰有部分也被拆走了,但大屋的结构和间格保存良好、完整。至于大屋的红砖墙除了面向司徒拔道的红砖墙部分受到损毁外,其他的都保存完好。而梁柱、斗拱,一些仿中式结构的构件,它的表面装饰也有部分被凿走了。但其基本的结构是保存完好的;至于花园内的石雕围栏,除了扶手部分及灯饰被拆除之外,下面其馀的部分,包括一些花雕围板是保存完好的。花园内的树木也没有受到破坏。以上是古物古迹办事处同事一个很初步的报告。”

记者:你们有甚么条件和业主商讨?如果未来一年未能联络业主,有甚么长远方法?

发展局局长:按照法定程序,当我们的工作完成,我们可以进入法定古迹的程序,将它列为法定古迹。届时要再次谘询古物谘询委员会,然后由特首,不是我个人以古物监督的权力和身份可以做,而是由行政长官决定。其实援引这法例去暂定古迹,这是第四个事例。我们尽量希望大家能够以互谅互让和合作的方法来处理香港特别是属于私人物业的古物建筑。第一个问题问我们用甚么条件和业主商讨,其实现在很难说,因为要看新业主本来想在景贤里这物业做甚么,而他会觉得在今次列为暂定古迹,他有没有受到损害呢?如果受到损害,他想保障自己的权益,他会有甚么要求呢?这似乎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我不能在今日说我会提出一些条件,应该先看业主的意向。

记者:有消息指,新业主考虑司法复核,推翻把它列为暂定古迹的决定。你有否听到这消息?如果消息是真,或者如你所说,有一个上诉机制,而他又提出上诉,你是否担心会影响保育景贤里的计划?

发展局局长:香港所有事情,或所有人对于政府的行为或决定有意见,都可以采取相应行动,香港是一个法治的地方。到目前为止,我没有正式被知会业主或代表他的律师打算采取法律行动。我觉得最佳的方案是能够跟业主亲自讲。所以大家见到刚才我的交待,过去数天大体上关于景贤里的事件,是由我亲自处理。我希望新业主感受到特区政府是有诚意,希望他能够和我们接触,让我们可以作初步商讨。

记者:政府方面是否几个月前已收到信,有关前业主希望为景贤里作保育,但政府没回应。政府有没有收到这封信?

发展局局长:多谢这位传媒朋友提出这问题让我作出澄清。大概在今年四月特区政府收到一封信。我必须要澄清,我们不是收到一个保存景贤里的建议或方案。我们收到一封非常简单的信,说希望和有关部门见面,单单是见面,就着这建筑物有一个会面。该信当时交给了负责保育政策的民政事务局,跟着转交予古物古迹办事处。我同意处理的同事的触觉不够敏锐,不察觉到这是很多大众关心的古旧建筑物。所以如果有机会去商讨,其实应该是主动积极回应,表示同意有一个会面,但是只止于此,是要求有一个见面。

记者:没有回应?没有见面?

发展局局长:我们未积极回应这个对于有一个会面的诉求。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07年9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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