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陈智思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将推行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邀请非牟利机构在选定的政府历史建筑物营办社会企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关下述财政资助的详情:在有理据支持下,当局会在该计划之下提供资助,包括一次过拨款,以应付建筑物大型翻新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就建筑物收取象征式租金,以及一次过拨款,以应付社会企业的开办成本和最多在首两年营运所出现的赤字(如有的话),但先决条件是建议的社会企业预计可在这段开业初期过后自负盈亏;

(二) 除了第(一)项提及的资助外,当局会否提供其他诱因,以鼓励非牟利机构参与上述计划;

(三) 当局会以甚么准则甄选有意参与计划的机构;及

(四) 鉴于历史建筑物的保养费用不菲,当局会如何协助有关机构保养历史建筑物?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有关财政资助的详情,我们可以提供以下的补充资料:

* 一次过拨款资助大型翻新工程-历史建筑在多年前落成,建筑标准可能不符合今天的尺度,因此需要进行翻新及改建工程,以配合成功申请的机构建议的用途。但高昂的工程费用并非一般非牟利机构所能负担,当局因此会支付建筑物翻新及改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我们正在基本工程储备基金中预留十亿元作此用途,亦会按基本工程的惯常程序申请有关的拨款。

* 就建筑物收取象征式租金-为确保活化再用的项目能持续发展,当局只会向成功申请的非牟利机构收取象征式租金,通常是港币一元。这个亦是鼓励非牟利机构参与计划的其中一个诱因。

* 一次过拨款,以应付社会企业的开办成本和最多在首两年营运所出现的赤字 - 非牟利机构有不少经营社会企业的创新及可行构思,但很多时它们并不能在首两年自负盈亏。当局的一次过拨款可协助它们将构思付诸实行,但先决条件是建议的社会企业是可持续的,即预计可在开业两年后自负盈亏。这个安排和民政事务总署下支持社会企业的“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大致相同。

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仍在筹备阶段,我们现正制订落实安排的细节。我们会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初为符合申请资格的机构举行简介会,其中一个目的是征询该等机构对计划细节的意见。预计计划可于二零零八年年初敲定并开始接受申请。

(二) 除了上述的财政资助外,我们会向成功申请的机构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以推行其建议的计划,服务涵盖文物保护、土地用途和规划、楼宇建筑、以及遵从《建筑物条例》的规定,我们相信这个亦是鼓励机构参与计划的一个重要诱因。

(三) 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具有双重目标:既要保存历史建筑,又要善加利用,以符合社会最大利益。我们更希望推动市民积极参与历史建筑的保存,同时让这些建筑物用于有创意的用途。申请该计划的机构应为《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所界定的非牟利机构。在审核申请时,我们会考虑下列因素:

(甲) 建议如何能最妥善保存有关的历史建筑;
(乙) 在活化再利用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反映该建筑物的历史意义;
(丙) 建议中的社会企业的社会效益及如何能令地区层面受惠,例如能在社区提供的就业机会等;以及
(丁) 就财务效益可行性而言,社会企业可如何营运。

(四) 政府作为有关历史建筑的业主,在历史建筑出租予成功申请的机构后,仍会负责结构部分的保养及维修。



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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