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余若薇议员建议废除《古物及古迹(撤回暂定古迹的宣布)(薄扶林道128号)公告》”动议辩论致辞全文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余若薇议员建议废除《古物及古迹 (撤回暂定古迹的宣布)(薄扶林道128号)公告》” 动议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就《古物及古迹(撤回暂定古迹的宣布)(薄扶林道128号)公告》,立法会成立了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公告。由余若薇议员担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进行了两次会议,详细审阅了有关个案的资料,耐心听取了政府就该个案所作出的解释,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亦就事件提出了不尽相同的看法和意见。这正好显示议员对政府在文物保育工作的重视,这一点对于发展局日后推动文物保育工作非常重要。就薄扶林道128号这个个案,我未能够认同余若薇议员废除我们撤回暂定古迹宣布的公告,但我非常欢迎有这个机会在议会上再次陈述政府决定的理据,以释公众疑虑。首先要了解这个案必须从它的背景来着手,所以容许我作一简述。

2007年4月20日,考虑到大宅业主正采取申请拆卸该历史建筑,民政事务局局长接纳古物古迹办事处(古迹办)的建议,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以古物事务监督的身份,宣布将香港薄扶林道128号内的建筑物及在这地段连同建立在这土地上所有的构筑物(即Jessville大宅),列为暂定古迹。该项宣布的目的在于给予该大宅暂时的法定保护,以免建筑物遭受即时拆卸的威胁,并且给予古物事务监督时间就应否把该大宅列为法定古迹作出周全的考虑。该项暂定古迹宣布的有效期为12个月,除非古物事务监督提前撤回有关宣布,否则这个宣布将于2008年4月19日后便会自动失效。

在宣布把该大宅列为暂定古迹前,古迹办一直未能进入该大宅,亦未能与大宅的业主作直接的对话,因此古迹办只能根据手头的资料和从远处观看大宅的外貌,作出初步的文物价值评估 (即第一份评估)。在暂定古迹宣布生效后,古迹办取得业主的同意进入大宅,并透过多次实地视察得到新资料,从而对大宅的文物价值作出比暂定古迹宣布前更加详细和深入的评估。根据古迹办的全面评估(即第二份评估)的结果,古迹办认为大宅具有一些文物价值,但有关价值却并未足够达到法定古迹所要求的高水平。我作为发展局局长,亦是《古物及古迹条例》下订明的古物事务监督,在听取古迹办的专业意见和谘询古物谘询委员会(古谘会)后,决定撤回将该大宅列为暂定古迹的宣布。要了解暂定古迹和法定古迹两个机制的分别,必须要翻查法例和暂定古迹机制的立法原意。

在这方面,正如当年的民政司(陆鼎堂先生)于1971年11月3日动议二读《1971年古物及古迹条例草案》的致辞中指出,我们在应用这条法例去保存古物和古迹时,很自然地必须要非常拣择,以确保有需要的发展不会因为要保存一些重要性较低的文物而遭到窒碍。亦正如前民政司(黎敦义先生)于1982年6月16日恢复二读《1982年古物及古迹(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中强调,当年透过这修订条例而新增的暂定古迹机制是一种冻结过程,而在私人土地上所作出的暂定古迹宣布,只会为期一年,而且不可以延期的。要启动暂定古迹机制需要谘询古谘会,而业主亦可以提出申请,将暂定古迹的宣布撤回,这样的安排是为各方提供足够机会作出谘询和考虑。《古物及古迹条例》有关暂定古迹的精神,是要赋予古物事务监督法定权力,在有迫切需要时即时叫停任何有可能破坏历史建筑的行动,为有关历史建筑提供即时的保护,同时争取时间,让古物事务监督可以要求古迹办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文物价值评估,以及谘询古谘会的意见,为历史建筑的日后安排作通盘的考虑。

由此可见,暂定古迹机制的立法原意,不是要求所有暂定古迹日后都会自动或必然成为法定古迹,暂定古迹和法定古迹两者在本质上及立法精神上都有重大分别。如果一幢历史建筑一旦被列作暂定古迹后,古物事务监督、古迹办和古谘会都不可以或不需要再就其文物价值作进一步的考虑、研究和评估,而该历史建筑其后无论如何都会自动被列作法定古迹的话,暂定古迹的机制便会变得毫无意义,亦有违当时的立法精神。

在审议撤回公告的立法会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有议员质疑古迹办进行文物价值评估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余若薇议员刚才亦就着这点作了一些陈述,说古迹办前后两份评估报告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亦质疑古迹办在过程中并无委任外部独立专家进行另一次评估的做法。我们其实已在提交给小组委员会的文件上逐一回应,我希望在此再作解释。

古迹办是古物事务监督辖下的执行机构,具有专业的能力就历史建筑的文物价值作出专门和独立的评估。古迹办由一名博物馆总馆长级的执行秘书掌管,并有36名馆长职系的专业人员,有关人员大部份均取得本港或海外大学与文物保育相关的研究院专业资格,并曾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成为文物保育相关领域的专家。所以我必须在这里为古迹办的同事说句公道说话,如果立法会曾邀请过的建筑学会的成员被余若薇议员刚才称许为专家,而刚才我所说具这样好的资历和经验的同事,他们提供的却不是专业意见,这样是否公平呢?同样地在古谘会里亦有相关的专家,其中一位亦在座,有很多建筑师亦由他训练出来的刘秀成教授,他又是否专家呢?古迹办在今次个案中为Jessville大宅进行文物价值评估时,认为古迹办的专才已具备足够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专长,为大宅作出全面评估,而无须另行外聘顾问或专家负责有关工作。

我留意到今日的报章,由于余若薇议员在审议预算案提出有关有很多部门请顾问的提问,亦提醒我们自己能够专业做到的工作,不应随便聘请顾问来进行。

这个个案跟景贤里不同,在景贤里个案中,古迹办委任一名内地专家的目的,不是做评估的工作,主要是就景贤里的复修工程进行研究。我想特别强调,古迹办一直以专业、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履行其职责,而古迹办在执行其职责时会根据每个个案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决定应否由内部的专才进行评估,以及有否需要聘请外来专家协助进行有关工作。

对于余若薇议员认为古迹办两份文物价值评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所谓的“海鲜价”,我希望澄清下列三点。第一,两份报告的背景及目的不尽相同,古迹办在将大宅列作暂定古迹时作出的第一份评估报告,目的是要考虑该大宅是否具有足够文物价值,要我们利用或运用法例赋予古物事务监督的权力将大宅列作暂定古迹,使大宅不会被即时拆卸,以及容许一些时间为大宅作出更全面和更深入的文物价值评估;但在及后的第二份报告中,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该大宅的文物价值,是否已达致法定古迹的极高门槛和毋容置疑的历史意义。各位议员或许记得,在去年另一个文物项目的争议上,包括在司法诉讼中,我们的立场是很清晰的,我们说要成为法定古迹,受法律保护的建筑,必须要满足“极高门槛”和“历史意义毋容置疑”的要求。又正如我先前在立法原意的讨论中指出,将一幢历史建筑列为暂定古迹并不等于随后必定要将这建筑物列为法定古迹,两者不应混为一谈。就以我们目前八十多个法定古迹,经过这条例生效三十五年有多,都只有八十多个古迹,其中六十多个是建筑物,可见这“极高门槛”和“历史意义毋容置疑”的要求是我们行使这法律一向一致的要求。

第二方面,古迹办在进行两份报告时所掌握的资料深度不一样。古迹办在进行第一份报告时未能取得业主的合作,只能依靠手上的有限资料,以及从远处观看大宅,只有在将大宅宣布为暂定古迹后,古迹办同事才能得到业主的同意进入该大宅作详细的视察。

第三方面,古迹办两份报告的内容,分析和结论其实并无前后矛盾之处。两份报告在大宅多个方面(例如保持原貌程度、罕有性和完整度),其文物价值评估大致相同。在历史价值方面,古迹办在第二份报告中虽然未有重复第一份报告中关于大宅前业主谭雅士先生的历史背景的陈述,但在分析谭先生对本港社会的历史影响时,确曾亦有考虑这些历史因素,我们并无否认这些事实。当余若薇议员引述第二份报告所谓短暂(英文short-lived),不是讲及谭先生在生时的公职,而是讲及在他过世之后在社会上的历史价值的延续性和人们的记忆中的重要性,因为毕竟我们现在处理的是一历史文物的课题。在建筑价值方面,古迹办在第二份报告中,参考了一些在进入大宅现场实地视察后才获得的资料。在社会价值方面,古迹办在第二份报告中,将该大宅的社会价值与其他已被列为古迹的历史建筑互作比较,这个互作比较正正要显示这极高门槛和历史意义不容置疑这要求是否达到。由于暂定古迹的宣布有其迫切性,这些比较在第一次的报告未能进行。总的来说,古迹办并非撤回早前认为大宅有历史意义的评价,只是经过全面深入的评估,大宅的历史意义并未能符合法定古迹的极高门槛。

跟着我想讲古谘会的角色。在处理这个个案的过程中,我们一直有谘询古谘会的意见,民政事务局局长于2007年4月以古物事务监督身份作出暂定古迹的宣布前,曾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第2A条的要求,先行谘询古谘会。而我在今年2月撤回暂定古迹的宣布前,虽然《古物及古迹条例》并无要求我必须要事先谘询古谘会,我们亦主动事先谘询古谘会,因为我相信这是一个既合理亦恰当和透明度更高的做法。

古谘会在今次个案中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意见。古迹办于2007年11月16日为古谘会成员安排实地视察大宅,并在完成全面评估后,于2008年1月25日的会议前,向古谘会发出讨论文件。在该会议上,古谘会根据其内部的行政评级制度,将大宅评为三级历史建筑,即古谘会行政评级制度中最低的一级,而古谘会委员在会议上,一致同意古物事务监督撤回把大宅列为暂定古迹的宣布。古谘会是经过深入讨论大宅的文物价值后,按着既定程序作出上述决定,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责。

提议和支持把撤回公告废除的议员,是完全明白这个行动是没有任何法律效用的,刚才余若薇议员亦同意这点,我听到有个说法是借此动议宣泄对政府处理事件的不满。我想在此特别指出,我作为古物事务监督,在宣布公告12个月的限期届满,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任何动作,就可以选择让暂定古迹的宣布于2008年4月19日无声无色自动失效,但我选择以政治安全系数较低的方法主动于本年2月宣布撤回公告,是展示一个负责任、开放和具透明度高的政府的应有行为。我们曾就此问题征询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也认同我们的做法,并认为一日未撤回暂定古迹的宣布,都会对业主构成不明朗的情况,使业主觉得其物业有可能被列为法定古迹。而若果古物事务监督已经决定不会将一幢历史建筑列为法定古迹,但又不积极采取行动撤回暂定古迹的宣布,对业主以至市民大众都不合理亦不公平。因此当古物事务监督已作出不宣布大宅为法定古迹的决定后,便应从速发出撤回公告,这样做法原则上和很多立法会议员一直要求政府要适时采取合理和合法步骤公布和落实各项政府政策决定的理念同出一辙,故此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明白和赞同政府今次的做法。

在小组委员会会议上,亦有个别议员质疑撤回公告是否有需要在刊登宪报后即时生效,刚才议员亦有提及这一点,事实上古物事务监督在作出暂定古迹的宣布后再作出撤回暂定古迹的宣布的情况并不常见。实际上之前只发生过一次,我们在处理今次事件参考了上次同样撤回的情况,发生于1987年的案例,该案例涉及一幢位于罗便臣道的犹太教堂,古物事务监督在作出暂定古迹的宣布后,其后也作出撤回暂定古迹的宣布,有关的宣布公告和撤回的宣布公告都在刊登宪报后即时生效。因此,撤回公告即时生效的做法是沿用上次的案例,亦符合我们得到的法律意见,但无论如何,我明白有议员对今次撤回暂定古迹的宣布在刊登宪报后便即时生效有些意见。由于撤回宣布并无宣布暂定古迹免建筑被拆卸的即时危险和迫切性,我原则上同意在日后如果我们需要撤回暂定古迹的宣布时,会更加仔细考虑法律公告的生效时间,尽量让立法会有机会参与。

至于日后保存Jessville大宅的选择方面,我们了解业主已向城规会呈交改划用途申请,但我必须在这里强调,我在这事件中并没有和Jessville大宅的业主达成任何协议,我亦没有作出任何承诺说如果它不是古迹,因为建基你同意保留,我完全没有做过,因为如我这样做,是一个不专业的做法。一幢建筑物有没有历史价值不应该决定于政府和业主有没有作出协商,一定要以客观、透明度高、专业的手法来做。但今次业主自动提出四个重建方案,其中三个是能兼顾保育和发展,大宅将会被保留用作住客会所,并对公众作有限度的开放,四个方案其中只有一个方案是要拆卸大宅重新发展。在撤回暂定古迹的宣布后,大宅不再受《古物及古迹条例》的法定保护,而古谘会的三级评级只属行政性质,所以我们的确不能完全?煞大宅最终会被拆卸的可能性。由于大宅本身的文物价值未能达致成为法定古迹的高水平,我们亦不应勉强将大宅列为法定古迹,做个不专业的决定。不过无论如何,我们一直和业主保持联系,希望最终能落实一个既能够保育亦能够发展的方案。

最后我想回应余若薇议员引述有些团体的疑惑,这些疑惑或多或少令余议员和其他议员有这疑惑,就是今次我决定撤回暂定古迹是否因为其实想透过土地发展征收地价。我在这里再斩钉截铁说一次,这完全不是我们考虑的原因。这件事显而易见,自从去年十月施政报告中行政长官表示,为了在香港缔造优质环境,我们可以稍为减低发展密度。在这事之后,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去修订一些大纲图,减低密度,我们正复检南昌和元朗铁路上盖项目,我们将前荷李活道警察宿舍从勾地表中剔出,这些收入损失比从Jessville中取得的收入大很多倍。因为这正正是行政长官表示,如果为市民缔造优质环境而损失一些收入是值得的,所以如果今次我将土地收入加入是否定为法定古迹的考虑之列,我是非常政治不正确。

主席、各位议员,古物事务监督、古迹办和古谘会是以专业、认真和不偏不倚的态度,按照正常和既定的程序处理香港薄扶林道128号的个案。而撤回大宅暂定古迹的决定是经过详细研究和深思熟虑之后才作出的。这是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决定。我不认为事件突显各方在处理上有任何不妥当的地方,亦不觉得制度上有漏洞。因此我希望各位议员,反对余若薇议员建议废除有关撤回将大宅列作暂定古迹的公告的议案。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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