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于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辩论“有关树木管理政策的检讨工作及报告事宜”的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七月九日)于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辩论“有关树木管理政策的检讨工作及报告事宜”的发言:

代主席女士:

由政务司司长率领政府有关决策局和部门组成的树木管理专责小组,已按原定计划于三个月内完成检讨的工作,于6月29日向行政长官提交了报告,并于同日向公众发表报告。由于社会上有期望我们能于很短时间内完成这个报告,所以工作期间未必能做到往常有高度的谘询,但在此我必须要强调司长本人主持了每一个检讨工作会议,亦亲自与有关的树木专家会面,甚至实地考察有关部门于树木管理方面的工作。

感谢陈淑庄议员今日提出休会待续议案讨论这个课题,但事实上,在今个月28日的发展事务委员会上,亦会再次就树木管理报告听取各位议员的意见,所以容许我于今日的讨论集中回应三点。这三点是今次检讨工作内对于树木管理工作的定位;第二方面是我们如何改善树木管理工作制度的架构,换句话说是一般所说的“综合管理模式”,相对于有些议员提到的单一部门;第三方面是差不多每一位刚才发言的议员都有提及有关订立新的树木法例的讨论。

虽然这次的检讨是源于关注公众安全,但专责小组于商议过程中很清楚明白到,像刚才潘议员或刘秀成教授所提到,单靠树木管理及护养,而不配合香港的绿化及园境政策是不能根本解决树木安全的问题。简单而言,如我们在不合适的地点种植不合适品种的树木,而且泥土空间、阳光亦不足够时,一定会影响树木的健康成长,令树木日后的管理及护养工作更加困难,亦会耗用更多的资源。因此专责小组建议应采用更加全面而且可以持续的方式来管理树木这方面的问题。有恰当的规划、妥善物色种植地点、合适的设计及小心选择品种,这样我们就能较确保所种植的树木在健康、美观、存活能力、日后保养、以至公众安全等方面都可以持续。正正由于这个理念及对于树木管理的定位,专责小组建议于发展局开设一个绿化园境及树木管理的政策纲领,于这政策纲领下面,下设这两个办事处,分别掌管绿化园境的工作及树木管理的工作。

要做到全方位的树木管理,我们必须要顾及公众的安全。而就公众利益作为依归是我们任何施政方面要考虑的。当然于树木出现问题时,我们会设法去救治,但如果树木已经无法救治,或是处于一些人流非常频密的地方,而可能对公众构成危险,我们亦应该以安全为最先的考虑,而把树木移除。

于其他方面的工作,我们亦需要平衡多项因素,一方面考虑树木的健康情况、树林的价值,进行补救措施后预计的存活机会及存活时间,另一方面亦要考虑所涉及的费用和工作。另一个考虑的因素是香港作为一个要发展的社会是有发展方面的需要,所以在推展基建项目以推动香港经济发展时,维持香港的竞争力,我们的发展应该是可持续而且均衡的,并且要妥善顾及环境保护,从而为市民提供优质城市生活,所以虽然我们很爱惜每一棵树木,但不能够保证每一棵树也不被移除的。在推行公共工程项目中,无可避免会移除一些树木,但我们会确保采取适当措施弥补损失的树木。正如刚才有位议员亦有引述,于过去三年,各个工务部门基于发展需要移走了一万棵树,但同期间亦种植了六万棵树来代替。

近期有一个例子刚好引证到我刚才所说的各方面考虑,及今次对树木管理的定位。我作为香港大学的旧生,相信在坐很多位都一样,可能最近都收到由港大的詹志勇教授发给各位港大校友的一个电邮,讲述近期于香港大学中山广场一棵超过四十岁的石栗树,因为真菌入侵而需要移除,詹教授于他发的电邮内是这样说的,它原文是英文,这是一个翻译。詹教授认为在校园内活动频繁的地方,保留这一棵危险并极有可能倒塌的树木,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根据科学的证据,以及这一棵树对人命及财产所构成的风险,现在建议香港大学立即安排砍伐有关的树木,当然内里重要的字眼是科学的证据及风险的评估,以做出一个负责任的工作。

政务司司长今次领导的树木管理报告正正是希望引入科学的论证,加强我们对于树木风险的评估,以至向公众以负责的态度来做好树木保育工作。

至于在第二方面,就是我们建议的制度架构是否合适的安排。有议员提到我们是否在很多部门做树木管理工作之上加设两个办事处,这种做法是否有效,会否架床叠屋呢?在这方面由于全港树木为数众多,若以全盘集中管理方式由“单一政府部门”负责树木管理工作,既不理想,而实际亦不可行。主席你都可能会明白,举例来说,如果在我们今日的“综合管理方式”之下,渔农自然护理署人员除执行防火巡逻及保养烧烤场地等康乐设施的日常职务外,也须兼顾郊野公园树木的护理职责。假如采用“单一政府部门”管理全港的树木,换句话说便涉及指派另一部门的人员负责郊野公园范围内树木的管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将全港政府土地上的树木拨归“单一政府部门”处理,这个“单一政府部门”将需要管理全港郊野公园、公共屋、路旁、公园、人造斜坡、以及所有未批租及未拨用的政府土地里数以千万计的树木,这个部门将需要和原本管理这些设施的部门协作,这种做法不单会做成重复、资源上的浪费,而实际上和我们政府今天的架构完全不吻合。在专责小组讨论架构的过程中,我们曾参考香港在斜坡管理的工作和经验。大家可能仍记得,香港在1970代经历了极为严重的山泥倾泻事件,当时亦有一个检讨委员会,检讨委员会无独有偶当时的建议,和我们今天很相近。它都是提议在政府内部成立一个中央机构去统筹斜坡安全和土力工程事宜,包括斜坡调查、设计、监察和维修的安排。该办事处,亦即今日的土木工程拓展署辖下的土力工程处(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ffice)。经过超过了三十多年的努力,这办事处建立了的权威和公信力是不容置疑的。值得留意的是到今日为止,政府在斜坡维修管理的工作都不是采取单一的部门,我们都是采用“综合管理模式”,将斜坡维修的工作分配给护养斜坡所在的相关设施的部门,而土力工程处只是担当负责中央统筹,为部门提供专家意见,但当然土力工程处是经过三十年建立这威信和权威性,我们建议的“树木办”能否有同样的效果恐怕大家要拭目以待。因此,专责小组建议改善现行的制度架构,由发展局成立一个绿化、园境和树木管理组,这和陈克勤议员提出的其实是吻合的,唯独是在这个组之下我们设两个单位,一个负贵绿化的工作,一个负贵树木管理的工作,而这个组的组长无论是在构思的架构和职级和我们在年多前经各位议员支持成立的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是完全一样,唯独是我们今次没有给它一个“专员”的名称,所以陈议员可以放心,我们在整合工作、分配职能都是可以有经验可以参考。

我在这里亦特别想回应因有两三位议员亦提到死因裁判庭判审员的建议,我们今日的建议完全符合判审团的建议,就着其四个建议里其中一项,判审员当时是这样说:应成立独立部门处理本港所有树木的风险评估工作,而各管理部门应将它们紧急的个案转介给这部门。换句话说,死因庭的判审员都认同既是有分别管理树木的管理部门,亦要有独立做风险评估的部门,两者之间是转介的关系。

第三点是在辩论中听到最多的,当然是是否需要订立“树木法”。我可以在这里向各位议员讲,其实在专责小组检讨的过程中,这亦是我们探讨最多的课题。我们曾经反复考虑,亦不断问自己现行可应用于保护树木的法例是否足够?树木管理各个范畴有什么项目是有需要透过订立新法例去解决?订立一条树木法有什么实质的作用是现行的法例以及现行和打算推行的行政措施所不能达致的?在保护树木免被蓄意损方面,现时已有相关法例适用于政府土地上的树木,有些亦适用于私人土地上的树木。过往也有成功检控的案例,可见有关法例大体而言有效地保护树木。此外,法例所定的刑罚也属恰当。根据我们的记录,法庭几乎从未判处法例所定最高刑罚。树木不外乎都是生长在政府土地或是私人土地。在政府土地上,当局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确保政府土地上的树木得到妥善保护。发展局工务科发出的技术通告订明,不会因进行工务工程而不必要地砍伐任何树木。工程项目的倡议者应先考虑树木能否留在原处,若不可行,才考虑把受影响的树木移植他处。砍伐树木只能作为最后考虑的方案,并必须作补偿种植。各政府部门将会继续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并推行在今次检讨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改善措施,所以从政府土地上的树木而言,似乎并无立法必要。至于在私人土地上的树木,专责小组注意到,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中期起,政府已先后在土地契约中加入“树木保育条款”和“园境条款”,当这些土地重新发展时,政府也可以透过规划机制或在土地契约的修订方面,再在土地契约中注入树木保育的新规定。当然在目前来说如果土地契约没有保树的条款,似乎是有不足的地方,但正如我们今次检讨提出,要订立新的树木法,如其范团只是针对在私人土地上,而又不受土地契约内的保树条款限制,正正就是牵涉到各位都引述唐司长所说的一个于私人业权方面的问题,而是需要我们非常小心处理。所以为了能更清楚回应各位议员对于立法方面的看法,我们并没有就立法工作判死刑,我们于报告内相关的章节是这样说的:经过审慎考虑之后,专责小组认为于现阶段无需要修改法例,应该着力落实各项行政措施,改善各方之间的协调,加强树木的风险评估,提升专业的知识水平,以及鼓励公众参与。我们是适宜先检视这些行政措施的实际成效,才考虑修改法例的需要,所以我们一定会因应运作的情况不时作出检讨。

正如政务司司长于报告书的序言指出,这个报告只是一个开端,要落实推行还需要大量后续的工作,亦都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及市民的参与,结果我们是否能够抓住今次报告的契机,就香港保育树木的工作做得更好,希望大家给予我们信心及支持,多谢代主席女士。


2009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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