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局长谈《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有关促进私人机构参与土地重新发展的建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下的申请门槛的总结发言:

多谢主席,我想就刚才发言的朋友有数点想回应,特别是关于工厦,因为我们于去年提及这个建议放宽至8成的时候,是没有特别把工厦放在特定的地段,我留意到严先生,是文化界的朋友,所以我觉得需要特别回应,因为我亦十分关心创意文化产业,你提到火炭工业区已有一定的文化发展,我自己亦有亲身参观过。

于上一次会议我们首次提交今次的申请,即3类地段里包括达30年但处于非工业地段的工厦,我是有很详细的解释。当时我是这样说,因为香港经济已转移,我们现时面对很多工业大厦,总楼面面积为1,700万平方米,我们整体认为它的使用率不是太好,或其用途未尽凸显这些宝贵的楼房,所以,尤其是经过了过去一段很长的时间,城市规划委员会已透过城规程序改变用途,例如改变为商贸地段或其他地段,但仍然不能够可以达到有规划得益的发展,例如在海滨的土地或是处于窄路的工业地,在规划上已要求若他日重新发展,一定要预留海滨长廊,一定要扩阔道路,即楼宇要后移,归根究底是业权分散的问题。所以今次提出特别针对工厦,我们将楼龄再降低,因为大家明白,香港工业的起飞并非在50年代,而是在约70年代。我们现时估计和数字显示,若把工厦订于50年的话,根本就是寥寥可数,根本不是针对性地处理这问题。但我明白,当日我亦是这样向立法会议员交代,若今日看处理重建工厦便说成政府鼓励清拆重建,其实并不是这样。我当日是说,翻新的潜力更加大,大部分是不需要拆卸重建。但是两项工作我们分开进行,这是需要法例上的工作,所以今日要到来讨论,到暑假休会之后我们即使提交到议会作先通过后审议,或许未必能于今年年底可以完成,当时我亦向议员表示我承诺会于同时间,即今年暑假休会之后,如果这法例以宪报公告形式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时,我应该可以向各位交代政府是怎样促成工厦的改装。这个承诺不是我的个人承诺,因行政长官于最后一次经机会后表示这是他付与我们的工作,希望配合6个新的经济活动,特别是严先生关心的创意产业。我希望作这样澄清,希望你千万不用担心我们鼓励所以工厦都一定要重建;刚才观塘区的朋友都希望我们能想多一点创意方法来鼓励工厦转型、翻新及改建。

第二是我亦听到有些朋友说我们很保守,为何要订一些门槛,还有其他很多于土地契约上业权的问题是需要处理的。我想大家都听到这个议题是相当富争议性,今次发展局经过很审慎的考虑,我认为提出的方案是很审慎,甚至偏向保守,所以我们由去年的40年楼龄改为50年,希望大家能看到于法例执行下对于市区更新有一定的效益,我们稍后才会处理其他问题,因为如果要改变地段的计算方法,例如刚才有朋友提到一些失踪的业主或一些大地产商当日发展时还有一些业权,这可能是需要修改主体法例,并不是今次工作的主要目的。

今次主要的目的为启动当年,即1999年通过主体法例时,已经订明现在先用9成,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是可以于适当时候,就某一些特定地段把它降低到8成,所以这就是今次工作的目的。如果有人希望我们更进一步,恐怕现在不能满足这一点。

第三方面为我觉得今日的讨论非常有用,听到很多人的心声,有小业主,亦有从事重建更新工作发展商的看法。对于行政当局来说,我恐怕这个课题不容许我们再议而不决,我很盼望于未来3、4个月会继续跟进作一些可以令议员释疑、少一些担心、提供资讯,或于行政方面可以保障小业主的权益,到立法会复会后我们会得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宪报的公布,把这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立法会到时会以民主方式决定这课题是否应该得到同意进行,我们行政当局对于今日出席的数十个团体、数十个朋友及小业主亦都有一个交代,多谢主席。

2009年7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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