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局长谈促进私人参与土地重新发展建议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上就促进私人参与土地重新发展的建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下的申请门槛的开场发言:

多谢主席。今日发展事务委员会议程上3个议程是相当相关的。刚才讨论了透过市区重建局来进行市区更新的工作,但香港市区老化问题日益严重,单靠市建局这公营机构是无法处理的。刚才回应李永达议员时我提供了一些数字给大家参考,目前香港超过50年楼龄的已有3,000幢,我们估计在未来10年,每年会增加500幢这些50年楼龄以上的旧楼。相比之下,若透过市建局过去8年多整体多个已开展项目都只是处理了550幢失修的旧楼,这步伐是不可能解决楼宇日久失修的问题。所以我们认为有需要鼓励和协助私人参与市区重建的工作。

在私人参与市区重建的工作,一如市建局所做的市区重建工作,最大的问题是因为香港多层大厦的业权分散,增加了重建的难度,尤其是对于一些单位数目少的楼宇来说,只要有少数,可能是相当少数的业主不同意,重建工作便往往停滞不前。鉴于我刚才所说的现象,立法会在1998年通过了《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容许在拥有一个地段9成或以上的业主向土地审裁处提交申请,将整个地段强制拍卖以重新发展。法例的目标是针对私人征集土地重建的困难,以加速重建。当日订定这法例的时候,除有9成门槛,主体法例内亦容许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指明某些地段的类别采用较低的门槛,但不能够低于8成。就着这主体法例的条款,多年来都有期望是行政会议何时可以启动订明这些地段的类别。特区政府先后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在2006年发出谘询文件,就3个地段的类别提议把其门槛降低至8成,在2008年1月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提交了2006年谘询的整体结果和建议。

就着2006年建议的3个类别,我们在2008年1月已表示只做两类,即当地段上只剩下最后一个单位未能收购,和楼宇的楼龄达40年以上。发展事务委员会就此召开公听会听取市民和团体的意见后,便把这课题交回政府再作考虑。在过去1年我们做了相当多的工作,认为现在讨论这么多关于市区老化的问题,是时候将这工作再提交议会。

今次的建议是行使条例下容许将门槛降低至8成的建议适用于3种地段。第一是地段上只剩下一个单位未能收购,这不用再作详细说明,因为这与去年的建议一样。第二是地段上所有楼宇的楼龄达50年或以上,这较去年的建议更保守,希望可以减低争议或关注,令这事件可以获得大家的支持和市民整体接受。事实上,一般50年楼宇的残旧失修问题较严重,我们在文件交代了数字,很多需要屋宇署发出强制维修令的楼宇都是在50年以上。第三是新引入的地段,当一般楼宇要楼龄50年或以上,若属工业楼,包括工业大厦,但不包括在工业邨内,而是指私人多层工业大厦的地段,但地段的土地用途已重新规划为非工业用途,一般来说有商贸区地段、Other Specified Uses (Business),或甚至有住宅区的地段。在这一类工业大厦的地段我们今次建议是楼龄30年以上便可以按8成的门槛向土地审裁处申请强制拍卖。现时在前工业区地段已划作非工业用途主要在观塘、九龙湾、长沙湾等地区,所以希望在这方面协助议会非常关心的工业大厦活化更新的工作。议会就着这课题在最近2、3年通过了两个动议辩论,要求政府决心处理这问题。

在这里我想作重要的补充,因为我们发出文件后听到一些说法,即政府认为重建旧工厦,拆卸是否唯一的手法。我在这里很清楚跟大家说:不是。实际上我们认为不少的工厦可能有更新活化的潜力和空间。若大家留意行政长官昨日在经机会会议后表示,他不单是说重建工厦,亦有说改建工厦以满足文化创意产业用途。议员可以放心,我们不会单从重建的手段出发来处理香港旧工区内旧工厦的问题。发展局同时正研究其他方法,鼓励和促进旧工厦通过改建来配合社会的需求,改作新的非工业用途。我们是会多管齐下进行这工作,方能产生应有的效果。时间是可以配合的,因为即使今日大家同意今次的建议,我们仍要以附属法例的形式来进行,即草拟和经行政会议,待立法会暑假休会后重新以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我深信立法会会就着这附属法例成立委员会,虽然是以“先订立,后修订”的程序进行。

按现时的估计,这项工作需时6个月,6个月方可产生任何的效应。我有信心6个月内应该就着如何鼓励和促进旧工厦通过改建来作其他用途,提交实际建议给大家同时间考虑。

我想在此再次强调,今次只是降低以上3类地段的申请门槛,令这类地段较容易提出强制拍卖申请,最终申请人能否强制拍卖重建,要视乎土地审裁处是否信纳一些客观因素,如该地段内楼宇的楼龄,及其维修状况是否有重新发展的必要。

整个法例的条款和做法均对小业主有保障。条例内已有多项规定,让土地审裁处把关,保障香港小业主的权利。第一是申请人必须向审裁处证明已采取合理步骤收购剩馀小业主的业权。第二若审裁处发出售卖令,一般是要指示以公开拍卖的方式来拍卖该地段,拥有大部分业权的业主不一定可以自动取得该业权的地段,并要确保透明度和争取最高的卖价。第三拍卖是有底价,该底价要得到审裁处批准,并需要反映该地段的重建价值,而不是现楼价值,从而让小业主分享土地重建的价值。毕竟条例有这样的保障,我明白社会人士或小业主会关心自己是否熟悉在条例下的权益,和在有需要时到哪里寻求专业意见和支援。

在这方面我很高兴香港测量师学会与我们商讨后,针对这一点在今年4月出版了小册子,就有关强制拍卖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希望可解释小业主在条例下可享有的保障,并有其他资料供小业主参考。

另有一项措施,就是我们最近取得香港房屋协会的同意,在房协辖下10个物业管理谘询中心扩展其服务范畴,涵盖至为强制拍卖条例下各项安排小业主需要知道的资料和权益提供意见。这谘询中心亦会为有需要的业主转介至有关的专业服务,让小业主能充分掌握有关的法律常识和有途径取得专业支援,保障他们应有的权益。

我很乐意回应议员的提问。多谢主席。

2009年6月2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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