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澄清马鞍山第七十七区卖地章程

就传媒报道沙田市地段第548号,马鞍山第七十七区的消减噪音设施的查询,发展局有以下回应:

这幅土地成功从勾地表被勾出后,于二○○六年十一月以公开拍卖方式售出。

所有准买家及公众,均可以从地政总署的网站得悉卖地章程,当中清楚指出所有于该幅土地上兴建或将会兴建的建筑物的总楼面面积不能超出八万二千二百平方米。现时的发展,包括传媒报道的十四间屋,于获批的建筑图则上并没有超出八万二千二百平方米总楼面面积。

发言人强调:“有关买家获批兴建超出卖地章程所载总楼面面积的上限的说法绝不正确。”

卖地章程中包括一项消减噪音措施的特别条款5(g),该条款清楚列明,买家须自资采取根据分项条款(g)(i)或(g)(ii)或其他获地政总署署长批准的消减噪音措施,该等措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署署长的要求。

发言人说:“我们留意到传媒只参考了(g)(ii)的条款,不过卖地章程清楚指出买家除符合(g)(ii)条款的规定外,亦可根据(g)(i)条款,或采取任何符合其他符合环境保护署署长要求的措施。”

发言人说:“此宗个案的买家正是选用了‘其他措施’。”

他补充:“在有关地段内兴建十四间屋符合了环境保护署署长有关噪音的要求,即(a)该十四间屋的外墙须连在一起,成为连贯的隔音屏障,以有效地消减噪音;(b)墙身不可有窗户开孔,除非该等窗户开孔是设于一些非噪音敏感的房间,如洗手间、浴室、厨房;及(c)墙身(隔音屏障)高度不可少于十五米。由于买家所呈交的建筑图则符合环境保护署署长的要求,地政总署遂根据卖地章程中的特别条款5(g)批准该等‘其他措施’。”

卖地章程特别条款5(g)已清楚订明可使用“其他措施”,因此并不存在发展商决定是否于二○○六年十一月竞投这幅土地时不知悉“其他措施”的问题。

发言人说:“这幅土地并没有平价出售,因为卖地章程已清楚表示发展商可选择实施列于卖地章程特别条款5(g)(i)或5(g)(ii)以外的其他消减噪音措施。”

该幅土地于二○○六年十一月经公开拍卖方式,以三十二亿四千万元售出,远超于勾地价的二十四亿元。当日有七名竞投者参与拍卖,总共出二十四口价。

屋宇署一直执行中央处理建筑图则的制度,在收到有关私人发展根据《建筑物条例》送审的建筑图则后,该署会将图则传阅有关政府部门(包括地政总署),而各部门会就其专业范畴提出意见及作适当跟进行动。

有关发展项目的建筑图则,屋宇署已按上述中央处理程序处理。有关建筑图则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因此建筑事务监督批准有关图则。



2009年9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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