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私人屋苑内公众行人天桥的管理及保养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四日)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近日,有不同私人屋苑的居民向本人反映,他们就须承担在其屋苑范围内兴建供公众使用的行人天桥的管理及保养的责任表示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全港共有多少条行人天桥是根据土地契约列明的要求在私人发展项目范围内兴建,以供公众使用;并列出当中哪些天桥的管理及保养的责任根据土地契约或公用契约的规定,须由项目的发展商或业主承担;及

(二) 自1980年以来,当局有否宽免发展商或业主对上述类别的行人天桥的管理及保养的责任,并改由相关政府部门承担该等责任;若有,该等行人天桥的清单,作出宽免的年份和原因,以及当局所考虑的因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两个部分,我根据地政总署、路政署及运输署所提供的资料回复如下:

(一) 自1980年以来,共有238条供公众使用的行人天桥是按私人发展项目地契的要求,由发展商兴建的。其中,27条已按有关的地契条款在完成后由政府部门接管。另外一条位于政府土地上的行人天桥,政府引用了地契内的条款收回由有关部门管理及保养。其馀210条现时由有关的业主负责管理及保养,而相关的124个私人发展项目列于附表。

(二) 1980年至今,政府只是在上述的一个个案中,引用了地契内的条款,在2005年把一条原来属于交由有关业权人负责管理及保养的行人天桥收回交由有关部门管理及保养。政府在作出这个极为例外的决定时是考虑到有关业主的要求、行人天桥的位置和其他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的综合意见。



2010年4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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